管理處負責廣場內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廣場內的環境衛生、廣播音響、水電供應、園林綠地等的管理、維護和保潔工作,協助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管理處應當明確廣場內綠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區域劃分,保證區域功能。
管理處負責保障廣場夜景照明,督促廣場周邊單位落實“門前三包”。
管理處應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廣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第五條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做好以下工作:
(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廣場道路的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必要時可實施臨時交通管制;
(二)廣場派出所應當做好廣場內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在人員擁擠時做好人員疏導工作;廣場便民派出所配合廣場派出所做好廣場治安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管理處的工作,按照職責和有關規定糾正和處罰廣場內的違法行為,維護廣場秩序;
(四)市政維護部門負責廣場照明設施的維護;
(五)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廣場內的綠地更新等技術指導;
(六)環衛部門負責廣場內的垃圾清運;
(七)城關區人民政府、物價、工商、環保、文物、民政等部門應配合廣場管理工作。第六條確需在廣場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管理處征求市壹線維穩指揮部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廣場內不得舉行社會、商業等壹般性活動;確需舉辦的,由管理處審核,征求市維護穩定壹線指揮部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可以在廣場舉行活動的,管理處應當將有關資料抄送公安部門。第七條活動舉辦者應當提前30日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載明:
(壹)活動的目的、時間、區域、規模和主題;
(二)主辦、協辦、承辦單位和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活動場所的平面圖、布局及人車分布情況;
(四)標語、宣傳品、口號等。;
(5)活動安全計劃。第八條管理處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九條經批準的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者停止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原定活動時間的五日前向管理處提出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申請。
經批準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方式、起止時間等事項進行。第十條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主辦單位和管理處應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第十壹條除應急車輛、工程車輛、管理處公務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廣場。第十二條廣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保人員的安全檢查。第十三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秩序,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壹)爆炸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物品。第十四條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進入和平解放紀念碑和國旗警戒線的;
(二)焚燒可燃物、堆放石塊、便溺、亂扔垃圾、踐踏草坪、損壞樹木;
(三)侵占和破壞公共設施;
(四)流動經營、兜售商品、追拉遊客買賣或者強制提供服務;
(5)露宿乞討;
(六)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7)踢足球、玩滑板等。
(八)未經批準,舉辦各種展覽、商業影視拍攝、演出、產品推廣等活動;
(九)設置、張貼、懸掛、散發商業廣告;
(十)其他影響廣場形象、擾亂廣場秩序的行為。
在廣場內進行攝影等定點經營活動,須經管理處批準。經營者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有任何影響廣場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