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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飲用水安全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飲用水安全保護,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生產服務、安全防護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供水單位處理後,通過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的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自來水。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安全包括水質安全、水量安全和供水設施安全。第四條飲用水安全保護遵循統壹規劃、共同監管、保障供應、提倡節約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飲水安全聯動監管機制和重大事項協商機制,保障公共財政投入,將保障飲水安全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內容。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供水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審批飲用水水源設置,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的監督和監測。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安全保護工作。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轄區內的飲用水安全保護工作。

開發區、園區、港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飲用水安全保護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破壞飲用水安全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飲用水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經上壹級供水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壹的規範和標準,編制飲用水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範圍內老舊破損的供水設施編制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飲用水工程應當符合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的要求,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壹戶壹表、壹水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住建築的供水設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部門應當編制改造方案,並將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設備和器具。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第十五條供水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供水管網信息系統。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供水管網信息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供水部門和供水單位提供供水管網信息。第十六條飲用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飲用水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第十七條鼓勵學校、圖書館、體育場(館)、旅遊景區(點)、星級酒店等公共場所的供水單位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管道直飲水設施建設。

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第三章水質安全第十八條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源水的水質應根據其類型分別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