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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交錢的時候,說是預測面積3平米。

1,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

2.看它占合同約定面積的比例。低於3%的,按合同價結算。如果少了,就應該把多收的房款退回去。

3.實際面積超過合同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超出部分按實際增加面積計算,由業主支付購房款。

4.誤差在3%以上,業主只加房價的3%,超過3%開發商賠付。

5.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售房單位退還實際減少面積。

6.誤差超過3%的,業主有權要求退房或退還實際減少的面積。

去年7月,李孝利(化名)通過中介公司與秦馳(化名)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證顯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86.45438+0平方米。

著急安排父母入住,看完房子後,李孝利決定買下這套房子,並與秦池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李孝利以350萬元的價格購買秦池名下的房子。

房子過戶後,裝修時,李孝利被裝修師傅提醒,這套房子的面積可能是錯的。不僅如此,樓的鄰居和物業管理公司也向證實了住房問題。“我去看了二樓同樣的公寓,真的虧了壹個房間。”

但李孝利問秦池,秦池說大概是因為壹樓公攤面積大,導致房子內部面積小。產權證肯定是真的,不會錯的。

李孝利不放心,於是委托專業測繪公司進行測繪。李孝利對測繪結果感到驚訝。房子實際面積只有67.63平方米,也就是說,她多付了18.78平方米的房款。

李孝利立即向國土資源局提交了面積更正申請。經過測繪,國土資源局為李孝利換發了67.63平方米的房產證。拿著新的房產證,李孝利要求秦池退還相應的房款,但秦池拒絕了。

考慮到秦馳故意隱瞞房屋面積缺失的事實,造成極大誤解,李孝利將秦馳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對方退還76萬元差價及測繪費用。此外,因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未如實告知房屋情況,違反了忠實義務,故要求退還中介費8.7萬余元。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葛磊律師認為,實際房屋面積與房產證登記面積的差額,如果實際計算屬實,應該退還。

本案中,房管部門已實際確認李孝利所購房屋確實存在18平方米以上的面積差,故李孝利起訴秦馳返還購房款差額是正當的。同時,李孝利也可以要求秦池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購房差價的認定,葛磊律師表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雙方將總房價拆分為房價和房屋裝修價格兩部分的情況非常普遍。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壹般會根據總房價,即房價和房屋裝修款之和,來確定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因此,本案中,計算購房價款差額的基數應為350萬元,在此基礎上,可以按照面積換算計算秦馳應返還的款項。

關於房屋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房屋實際交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壹致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的,只能補足差額;超過3%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還房款及利息。

在我國“房改”政策的實施中,葛磊律師表示,在公房分配和購買中,轉讓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往往與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不符。這包括分割房屋的壹部分並將分割的部分合並到另壹個房屋中,或者將壹個房屋分割成多個家庭的情況。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在按照政策向國有單位職工分配或出售公有住房時,會根據職工的工齡、級別等因素作為住房建築面積分配的標準,所以職工獲得的住房實際建築面積會與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不壹致。”葛磊律師說。

針對這壹問題,葛磊律師建議,房屋上市銷售前,產權人應及時與原產權單位溝通,與原產權單位壹起向房管部門申請重新測繪建築面積。

取得登記建築面積與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壹致的房屋產權證後,投放市場銷售,可以避免因房屋面積產生糾紛,甚至導致被買方追究違約的後果。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算價款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應適用以下原則: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給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兩次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的,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