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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進壹步服務公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信息化建設的各級行政機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擁有的,應當在海南省政府信息網上公布的數據、文件、圖表等資料。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開發,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對政府信息進行數字化、網絡化和標準化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利用,是指利用信息網絡對政府信息的發布、查詢和其他利用。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化,是指政府機關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度開發和利用政府信息資源,實現政府活動數字化、網絡化和標準化的活動。第四條政府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壹協調、規範標準、共建共享、積極實施、先易後難、循序漸進、註重應用的原則。第五條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協調,對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並對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實施。第六條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務信息化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省政府各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部門或者本地區的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政務信息化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使用統壹的術語、分類編碼、數據交換格式和信息描述。第八條海南省政府信息網由政府辦公業務網(以下簡稱政府內網)和政府公共服務網(以下簡稱政府外網)組成。

政府內網是指政府機關在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處理、存儲、交換電子公文和業務數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包括省政府各部門、市縣自治縣的計算機辦公業務網絡和省政府信息交換平臺。

電子政務外網是指政府機關利用互聯網,通過統壹門戶網站向外界發布信息,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業務辦理和管理監督的公共信息網絡。

政務外網與政務內網之間應實現安全有效的數據交換。第九條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機構管理和維護省政府信息交換平臺,制定相關技術操作規範,開展政府數據中心業務。

省政府各部門與市、縣、自治縣政府的內部計算機網絡應當通過省政府信息交換平臺互聯。第十條各級政府機關必須建立防止非法入侵、安全審計、病毒檢測和系統數據災難恢復的技術措施,並建立實時檢測系統。

安全系統的核心技術、設備和軟件必須通過公安部門的安全檢查。第十壹條政務外網的建設和運行可以委托給社會服務機構。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經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發和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和應用系統,充分利用數據庫技術處理、存儲、分析和利用各類辦公和業務數據。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及時向省政府信息交換平臺提供本部門的業務信息,並負責維護這部分數據。

各部門因業務需要,可通過省政府信息交換平臺免費享受其他部門的信息資源。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之間的公文交換和信息傳遞應當通過政府內網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下列信息應當在政務外網上公布:

(壹)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方針政策;

(二)政府機構設置、行政職能和職責分工;

(三)程序、條件和依據;

(四)審批、核準、備案、年審等需要向申請人答復的事項及其工作進展或結果;

(五)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六)宏觀經濟形勢分析、月報、年報簡報及相關宣傳、推廣和教育材料;

(七)各部門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條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府外網上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政府機關內部事務;

(三)政府對外業務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根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