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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音樂中的戰國音樂

公元前475年,中國歷史上開始了戰國時代。後來,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各諸侯國相繼通過政治改革實現了從奴隸制到封建制的革命性轉變。從此,中國封建社會開始了其緩慢而漫長的發展過程,並在1840年後因帝國主義侵略而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持續了2300多年。

快速的社會變革給音樂文化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和封建制的建立。舊的禮樂制度徹底崩潰,舊的雅樂無可挽回地失去了,而新興的民間民族音樂卻以其強大的生命力蓬勃發展。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時期,他就不安地註意到了“鄭聲亂雅樂”的嚴肅意義。到了戰國時期,魏文侯最喜歡的“新樂”不僅僅是“鄭聲”或“鄭魏之聲”,還包括了鄭、魏、齊、宋的民間音樂。還有齊宣王的《世俗的歡樂》和秦國宮廷裏的《鄭維桑的房間》...可以清楚的看到,民樂已經進入了各國的宮廷。在南方,有楚音樂的興起,曾為大詩人屈原的創作提供了豐富的養料。他的《九歌》是由民間祭祀神靈的歌舞創作的。在秦末農民起義中,“楚聲”以楚為基地,打著楚的旗號,以起義軍的形式在全國範圍內擴大影響,在漢代宮廷音樂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社會急劇變革的浪潮中,原本由奴隸主貴族壟斷教育(包括音樂教育)的“學在官府”的舊秩序開始被打破,春秋時期出現了學術下移的趨勢。孔子是第壹個教弟子“詩、書、禮、樂”的教育家。到了戰國時期,私塾有了更大的發展,再加上各國培養士子的風氣盛行,於是社會上形成了大量的“士”階層。這些人來自不同的階層(其中許多是沒落貴族)。他們不僅接受了普通教育,而且具有不同程度的音樂知識和技能。它們的出現對當時音樂文化的發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首先,有很多學校代表不同階層的利益,有不同的政治傾向。儒、墨、道、名、法、陰陽家等各派學者都不同程度地發表了對音樂的看法和見解,相互爭論,形成了百家爭鳴的生動局面。他們的樂評和幾篇專題論文(如墨子的《飛躍》、荀子的《嶽倫》、《李記》?嶽集等。)都展現了古代音樂思想的輝煌成就,對後世影響深遠。其次,從這些人中,出現了壹批與舊宮廷樂師完全不同的樂師,如著名的博雅、孟嘗君的得意門生雍門·周等。在他們手中,音樂不再是禮儀的附庸和宣揚迷信的工具,而是表達人們思想感情的重要手段。他們和許多來自民間的音樂家壹起,融合成壹股新的音樂潮流。

社會變革促進了科學的發展。“煙鬥?《地方官》和《魯春秋》?音樂節奏三分得失規律的記載是中國最早的音樂學文獻。《李周考錄》保存了鐘、清等古代樂器制作的重要技術資料。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當時音樂科學的高度成就。

戰國時代的巨變帶來了社會的進步,促進了音樂文化的發展。但封建割據局面和爭霸戰爭阻礙了社會的進壹步發展,要求統壹成為大勢所趨。公元前221年,秦國滅六國,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實現國家統壹。公元前202年建立的漢朝繼續保持著統壹的局面。

隨著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的建立,原有的百家爭鳴的局面已經不適應統治階級的需要。所以,先是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再是漢武帝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都極力強化意識形態統治。在音樂思想上,也出現了從百家爭鳴到壹家獨尊的變化。其明顯的標誌是《禮記》,它以儒家的音樂思想為主,並混合了壹些來自法家、道家、陰陽家的思想材料。《樂記》作為儒家經典的壹部分,在漢代受到推崇,壹直占據統治地位。

樂府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為實現對音樂文化的控制而設立的機構,它創立於秦朝,漢武帝時期得到了極大的加強。它的建立對當時音樂文化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樂府有1000多名來自各地區、各民族的優秀音樂人,廣泛收集中國各地區、各民族的民間音樂,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工、改良或改編。這些新作品包括《郊祀歌》等用於郊祀等儀式的音樂,以及除郊祀以外的音樂。他們的應用使漢代的宮廷音樂呈現出與舊奴隸主宮廷音樂完全不同的面貌。所謂“鄭聲上朝”“常玉與郊廟不雅”(韓曙?由此可見,當時的宮廷音樂深受民間音樂的影響。

公元前7年,漢哀帝下令“封樂府之官”,樂府829人中,有441人“不應法”或鄭之聲被削(漢書?《李越誌》意在排除民間音樂的影響,提高宮廷雅樂的地位。不過,雖然樂府的名稱被廢除了,但未來仍會有相應的機構取代其職能。東漢宮廷中,既有城郊寺廟中使用的“大禹樂”和射擊用的“松雅”,也有宴飲用的“黃門鼓吹”和軍隊中使用的“肖驍宮歌”,實際上囊括了樂府音樂的全部範圍。因此,宮廷雅樂並沒有真正得到加強,也不可能與民間音樂隔絕。民間的民間音樂(包括邊遠地區少數民族的音樂)自戰國以來經過樂府等相應機構的集中和完善,使漢代宮廷音樂豐富多彩。主要場所有宮廷、達官貴人的豪宅和地主的莊園,其中宮廷最為集中、顯赫、影響最大。當時的表演包括各種風格和流派,如鼓樂、和聲歌曲、歌舞、樂器表演等。最重要的是鼓樂和和聲。鼓樂起源於北部邊境的少數民族。傳入漢代宮廷後,主要用於宮廷、道路和軍隊。它與今天的軍樂隊非常相似,有點儀式感。實際上也取代了周代雅樂的壹些功能,而相和歌主要用於娛樂和欣賞,所以使用廣泛,影響廣泛。在香河歌中,香河大曲最為重要,最能體現當時的藝術水平。這是壹種以器樂、歌舞為主的大型表演形式,在藝術構成上與奴隸社會的宮廷樂舞並無顯著區別,但內容和風格卻有明顯不同。這主要表現在大曲的世俗性上。當時的大曲,盡管有不同的思想傾向,但大多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社會的現實生活,不像古代的樂舞那樣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所以它的音樂更為活潑多樣。這壹點從其輝煌-旋律-傾向-混沌的獨特結構和節奏層次,以及平、清、靜、楚和側音、調式色彩的運用上看得很清楚。

民間民族音樂的興起和鼓樂、和歌的形成與發展,壹方面是現有的鈸、鼓、簫(笛)、池、笙、儒、琴、琴等壹些樂器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樂器,其中最重要的是鈸、角、笛(豎吹)、笛。這些新樂器大多有很強的音樂表現力。屬於鼓樂系統的喇叭、號筒,音量強,音色有特色;屬於和歌體系的主要樂器是竹器和弦樂器,大多具有配合歌舞節奏的優點。尤其是琵琶這種弦樂器的出現,是樂器進化過程中的重大進步。此時的琵琶是四弦十二(三)柱的“直柄”(即直柄、圓揚聲器),與後世阮更接近,與曲頸琵琶不同,但又有自己的特點,在歌舞音樂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樂器的發展、音樂創作和表演的實踐以及科學的進步也影響著法學的變遷。三分盈虧法自戰國初在理論上確立以來,在秦漢時期壹直是占統治地位的理論。但在實踐中,隨著多柱琵琶和琴徽在琴上的出現,非三分損益法(純粹法)的法律制度已被實際運用。由於科學的進步,在創作和表演中需要改變宮調,經過精確的數學運算,我們開始發現學生十二定律不能按照三分盈虧法回歸黃的缺陷,於是出現了六十定律的理論。方靜六十法的提出並無實用價值,但對後人從不同途徑探索法制仍有壹定啟發意義。

從戰國到秦漢,是中國封建社會音樂發展的第1階段。這壹時期,封建統治階級在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後,試圖加強對音樂文化的統治,使音樂為鞏固其統治服務。但他們越是想提高宮廷雅樂的地位,就越是成為“老了準備數”的擺設,而真正在實踐中起作用的是在民樂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鼓樂、和聲曲等新的音樂體裁。正是這些新的音樂體裁為下壹階段的音樂藝術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