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從事地震研究和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公益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隸屬於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科學技術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經濟建設和減災兩手抓”的指導思想,團結和動員廣大地震科技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動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員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防震減災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203號。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各種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和科學考察。編輯出版各種學術期刊、資料、教材和音像制品。
(二)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防震減災意識。
(三)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科學論證,對地震科學發展方向、科技政策法規制定提出建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接受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咨詢服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推薦優秀人才。倡導堅持真理、誠實工作、尊重人才、愛護人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促進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設。
(六)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發展與外國科技團體和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七)加強與港澳臺地區科技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九)興辦符合社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單位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初衷;
(3)在本集團相關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同等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和專業水平的科技人員;熱心並積極支持本組工作,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批評和監督本小組的工作;
(5)人們可以自由地自願辭職。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經理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該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主要業務管理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集團體活動經費;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董事會人數的65,438+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滿七十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期連續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並在章程中載明。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損失或贈與;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失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1998年2月28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