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生產資料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生產資料市場建設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提供市場信息,開展業務咨詢,發布商品目錄;
(四)組織生產資料調劑和串換活動;
(五)審查生產資料市場的設立條件;
(六)監督檢查經營活動,查處或協助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生產資料市場物資流通的綜合統計;
(八)負責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的其他工作。
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應加強生產資料市場的行業管理;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生產資料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合法財產和權益不受侵犯。生產資料經營者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依法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依法納稅。第二章市場建設第六條生產資料市場建設應當納入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建設規劃,由市、縣(市)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條生產資料市場建設應當遵循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努力的原則,鼓勵吸引外資,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者可以收取場地和設施的租賃費和服務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生產資料市場的建設實行優惠政策,支持其發展。第八條建設生產資料市場應當向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進入生產資料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市場管理費必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應專項用於市場管理和市場建設。第三章市場服務第十條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應當以有效形式向生產資料經營者提供信息,並在經營資金、場地、運輸、貨源通訊等方面提供服務。第十壹條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外來生產資料經營者進入市、縣(市)經營。第十二條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各種物資交流會和展銷會,組織生產資料經營者進行物資交流。第十三條生產資料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和支持生產資料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
生產資料行業協會自我管理,組織會員交流經驗,分析市場行情,溝通信息,共同發展。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生產資料市場上亂收費。對於亂收費,生產資料市場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經營者可以拒付。第四章交易規則第十五條從事生產資料經營活動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十六條下列生產資料可以交易:
(1)金屬材料;
(二)機電產品;
(3)燃料;
(四)化學和輕工業原料及產品;
(5)木材;
(六)建築材料;
(七)國家允許交易的其他生產資料。第十七條下列生產資料禁止交易:
(1)火工品產品;
(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和報廢材料;
(三)國家禁止交易的其他產品。第十八條生產資料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九條經營生產資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國家技術監督檢驗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第二十條經營生產資料,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第二十壹條銷售生產資料必須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制度。第二十二條應當包裝的生產資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包裝。
生產資料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經營有毒、危險、易燃、易爆、易碎、防潮、不倒置的生產資料,在其內外包裝上必須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在其儲存、搬運等環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