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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及時、全面地反映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加強金融監管,防範信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信貸登記咨詢是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管理手段,通過登記金融機構信貸業務和借款人信息,全面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為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信貸咨詢服務,監測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信貸行為的金融監管服務體系。

本辦法所稱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是以城市為單位,以貸款卡為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媒介,利用現代通信和計算機網絡技術,連接各級金融機構的全國聯網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及其他反映借款人運用信貸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企業(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貸款卡是指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磁條卡,是借款人向各類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業務的資格憑證。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的管理機關。第二章貸款卡的發行和管理第四條在金融機構有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應向其註冊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全國各地都使用貸記卡。

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卡。貸記卡代碼是唯壹的。第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卡,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事業單位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企業法人應提供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或註冊資本來源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外國護照、回鄉證等。)復印件和簡歷證明材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業領證前壹年或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貸款戶清單。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在借款人準備好第五條所列資料並核實無誤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為其發放貸款貸款卡,借款人在領取貸款卡時應設置貸款卡密碼。貸款卡在中國人民銀行給出貸款卡代碼和借款人確認密碼後生效。

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放貸款卡時,應及時將借款人概況和法人企業主要財務指標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第七條借款人可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修改貸款卡密碼。

貸款卡如有遺失或損壞,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掛失或換領新的貸款卡。貸記卡的代碼在續費後保持不變。第八條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登記:

(1)借款人名稱發生變化;

(二)變更貸款住所;

(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更換;

(4)借款人註冊資本的變更;

(5)借款人組織形式的變化。第九條貸款卡實行集中年審制度。借款人必須於每年3月至6月持借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年審: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原件;機構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外國護照、回鄉證等。)和簡歷證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法人企業上年末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中國人民銀行核實上述材料後,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借款人貸款卡年審手續。第十條借款人持有的貸款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暫停其使用:

(壹)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或者批準設立期限屆滿;

(二)貸款卡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須暫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