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消費者在辦理各類會員卡、簽訂認購書和服務合同時,經營者往往會要求消費者簽署事先由其擬定、訂立合同時未與其協商的條款。該條款的壹部分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格式條款。比如“最終解釋權歸本××”這種說法就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點評:根據上述規定,“解釋權屬於經營者”,正是因為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限制了消費者對合同的解釋權。該條款內容無效,不能通過奪取解釋權來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餐廳強制掃碼點餐
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有些餐廳不提供人工點餐,甚至不提供現場菜單。消費者只能關註微信官方賬號或小程序,掃碼點餐。由於智能手機操作復雜,掃碼點餐並不通用。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協助完成,掃碼背後可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等問題。
法律依據: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涉嫌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
點評:餐廳經營者不提供人工點餐服務,只掃碼點餐,不僅違反了商業慣例,也使得現場就餐消費者只關註或綁定經營者的微信官方賬號或小程序,被動授權經營者獲取其個人信息。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通過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對現場用餐消費者的壹種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不需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食物消費無關的信息。部分餐廳不再提供人工點餐,要求現場用餐消費者先關註微信官方賬號或小程序,再掃碼點餐,以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僅違反了合法、正當、必要的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原則,還涉嫌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如果保管不當,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會泄露或丟失。
運營商拒絕提供服務。
消費者通過團購的方式購買了商家的服務,但預約時,商家以預約人數已滿,超過商家接待能力為由拒絕。在與消費者協商使用日期時,以各種理由推脫提供約定服務。最終,消費者購買的團購券“打到了水漂”。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點評:消費者付費參加商家的團購活動後,商家應當按照當時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後服務等內容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相應利息和合理費用。
打折商品和贈品沒有“三包”。
對於消費者來說,促銷期間的商品價格如此誘人,以至於有相當壹部分消費者接受了“本店售出商品壹律不退換”、“打折商品不退換”或“獎品、贈品不享受三包”的公告。但從本質上來說,商家的這種行為是通過公告、通知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將自己的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即使少數消費者因所購商品存在問題而向商家維權,商家也以上述理由拒絕退款賠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以獎勵或者贈送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免除經營者對其獎勵、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承擔的退貨、更換、重作、修理等責任。
點評:降價促銷是經營者的壹種價格促銷手段,其最終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降價的原因與產品的質量和功能無關。除商家明碼標價的“加工品”外,降價促銷期間銷售的商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加工品”,經營者不能以此為由免除“三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