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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綠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社會效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園林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以自然要素為基礎,以自然人文景觀和休閑設施為串聯節點,由慢行系統和服務設施組成的綠色開放空間廊道系統。根據地域和功能要求,綠道分為城市建成區內的城市綠道和城市建成區外的鄉村綠道和山地綠道。第三條綠道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全民共享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綠道實行屬地管理,所需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綠道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綠道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制定全市綠道管理和維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道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道的區域和功能要求,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綠道管理單位。

綠道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負責綠道的日常運行、維護、保護和管理。第六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財政和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綠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綠道規劃第七條市綠道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綠道總體規劃,確定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劃定綠道控制區並提出控制要求,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第八條綠道規劃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綠道及其控制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嚴格遵循麗水市甌江大花園綠道規劃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建設與規劃不符的項目。第三章綠道建設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綠道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制定綠道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托現有設施,或者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自然人文景觀等相結合。,從而節約資源,避免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第十壹條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綠色防護帶、綠色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地形成的綠色廊道系統,以及納入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綠線或綠地控制的相關內容;

(2)由人行車道、自行車道或綜合慢車道形成的各種綠道慢行系統;

(3)由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之間的連接設施形成的交通連接系統;

(四)由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娛樂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和環境衛生設施組成的綜合服務設施體系;

(5)由信息識別、引導識別、警示識別和安全識別構成的識別和引導系統;

(六)與綠道緊密相連並能滿足居民各種戶外活動需求的公共場地。第十二條綠道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的基本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麗水當地的生態和人文景觀,推廣使用海綿城市、綠色建築材料、節能環保材料和建築垃圾資源化產品,並采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統。綠道建設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保護的植被、水體景觀和歷史遺跡受到破壞。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沿線景觀。第十三條綠道建設應當與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保持壹定的隔離空間。為保持綠道連通,如需借用道路或城市道路,應在道路或城市道路上設置標誌和減速帶,並按道路標準設置交通標誌和紅綠燈,限制機動車行駛速度。第四章綠道管理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其使用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十五條綠道開發利用遵循公益性為主、盈利性為輔的原則。鼓勵利用綠道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閑旅遊等活動。

綠道慢行系統和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餐飲、代售點、自行車租賃、停車設施等商業服務設施允許營利性經營,由綠道管理單位負責統壹管理。

綠道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綠道管理單位的統壹管理,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