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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實施意見》(暫行)

本文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的性質原則、試點內容、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出了總體思路:初期在市區和瑞安、樂清兩市試點;該中心為民間借貸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提供場地、綜合信息采集發布、貸款登記等綜合服務;並通過相應的代理機構為個人、機構和企業提供資金供需匹配、融資信息、第三方認證、信用評估、信用管理、金融產品經紀代理、融資擔保等特色服務。

《實施意見》規定,該中心的服務流程為:建立資金供求信息庫,提供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和民間資金供給信息,通過信息服務系統實體和虛擬平臺進行信息匹配對接,安排資金供需雙方面談,協助其辦理手續和登記備案,最後整理貸款信息並向主管部門備案。

但是,這只是總的原則,並不是具體的實施細則。參與建立該中心的人士表示,該平臺更像是壹個實體市場或交易所,政府將出面“招商引資”,將大量相關機構帶入大樓。

上述參與組建的人士表示,由於溫州此舉是中民投的首次嘗試,沒有參照物,所以始終難以統壹各方建議。他透露,組建工作在市政府的催促下艱難推進,但目前各方可以明確的是,鹿城區政府將牽頭搭建平臺,剩下的細節和有爭議的部分將通過協商逐步解決。

轉變民間借貸模式

溫州民間借貸網作為已經在溫州運營的民間借貸融資電子信息網站,作為借貸雙方的橋梁,方便需要資金的雙方完成交易,為急需資金的人找到合法的資金來源。

據網站創始人、溫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嚴介紹,溫州民間借貸網是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雛形,初步具備了該中心的功能。溫州民間借貸網自2010年5月開始運營。

據了解,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溫州民間借貸網單筆最低借款金額30萬元完成撮合交易。從資金供需雙方信息發布到最終完成撮合交易,最快需要七天,前提是貸款利率可以直接撮合,且有足夠的抵押物,否則時間會更長。

顏認為,該中心的成立可以解決兄弟和親戚之間難以啟齒的問題,如貸款利息、延遲還款、手續不完備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效率和程序會更加復雜,原本快速、靈活、廣泛、人性化的民間借貸行為面臨著模式的改變。

多年的實踐表明,民間借貸最大的特點就是快,幾個小時內就可以完成小額資金的投放。大部分借貸關系只需要口頭承諾或者借條。快速性適應了中小企業在資金使用上缺乏周密計劃而導致的暫時資金短缺

民間借貸通常在固定的範圍和地域內,在親屬關系網和熟人圈子內進行,具有風險承擔和互利互惠的綜合功能。以血緣和地緣為核心的人際網絡是民間經濟活動最根本的信用基礎。雖然沒有成文的規定,但相關各方都遵守既定的慣例。民間借貸人情味很強,如果借貸期限短或者關系密切甚至可以免息。

如果按照溫州市政府的願景和規劃,逐步將參與各方引入壹個開放的操作平臺,並在交易完成後進行註冊,這將改變傳統的民間借貸服務模式。上述直接參與設立的人士表示,該中心沒有強制職能,是自願參與。就連政府部門也不完全確定,這個渠道建立後,會通過這個渠道融資多少資金供求。

更關鍵的監管和爭議是對利率水平的限制。《實施意見》要求中介機構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借貸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職能部門將對基金交易費率和場內交易中的違規行為進行監控,並及時處理。

但對於逐利熱情較高的民間資金來說,依靠中心安排貸款並不是最好的選擇,最直接的損失就是利差。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官方統計,2011年9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約為40%,相當於銀行壹年期貸款利率的6倍多。

但熟悉溫州情況的金融界人士認為,上述統計數據仍可能存在誤差,他們感受到的溫州實際民間利率遠高於40%。對於這些可以獲得更高收益的貸款人來說,主動納入官方的協同管理體系,其實是相當困難的。

此外,壹些可能涉及資金來源疑點的灰色民間借貸關系也不會輕易浮出水面。

細則還需要完善。

政府整頓金融秩序的良好願望也面臨著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問題,尤其是在實施《指導意見》的過程中,很多操作細節可能導致政策設計的初衷出現偏差。

多位直接參與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規則和設立的人士表示,在政策層面,政府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層面,中心的設立內容、運作模式、業務流程等相關細節尚不明確,仍在討論中。

核心問題是平臺入駐了哪些機構,相關選擇標準可能會陷入爭議。

根據《實施意見》要求,試點初期,先進駐投資(咨詢)公司等從事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後進駐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代銷銀行、垃圾互換銀行等中介機構,再逐步引導壹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從事民間借貸的組織進行登記管理。

據了解,人人貸、宜信等點對點借貸中介正在考慮入駐該平臺,浙江本地環球網、溫州民間借貸網也計劃與該中心對接。

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振宇在2011年底透露,2012年將引進3至5家P2P(點對點)企業入駐該中心。但據了解,在溫州政務中心實施細則尚不明朗的情況下,此類機構仍在觀望。

《實施意見》規定,市場相關當事人進入市場後自願達成交易。如果貸款違約,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杭環球網執行董事高認為,1到1的貸款交易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完成。如有違約,中心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1對多交易,中心的作用就不再局限於1對1交易中的簡單撮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違約後的法律責任需要討論。

其次,《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該中心由國有公司牽頭或由當地優秀民營企業發起,市場化運作,盈利模式為向會員和入駐機構收取壹定服務費。

既然中心的發起人和股東往往有利益關系,那麽如何平衡中心的公共服務功能和商業盈利要求?參與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要提前出臺相關政策,確定收費標準。目前溫州相關部門尚未明確具體標準。

此外,接近溫州金融辦的人士透露,該中心業務的服務範圍界定並不明確,是服務溫州地區還是面向更大的區域還存在爭議。

壹些業內人士對該中心能否如設計者所期望的那樣起到加強監管的作用仍心存疑慮。

溫州提出設立中心的最終目的是規範民間借貸,為民間資本提供合法、陽光的平臺,打擊非法高利貸。為此,《實施意見》規定,基金供應商提供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並提供相關證明。嚴禁銀行流入資金、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但2011溫州貸危機的壹個動因是大量銀行資金流入高利貸市場,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某大型國有銀行溫州分行人士表示,銀行往往只能監控到信貸資金流出的第壹個賬戶。據該行統計,該行溫州地區中小企業貸款95%的信貸資金流入非實體經濟。

參與建立該中心的人士也承認,在查明出借人資金來源、防止銀行信貸資金外流方面,該中心的作用可能非常有限。相關資金的深入核查實際上涉及到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的監管職能,絕不是壹個新成立的中心能夠承擔的。

溫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嚴認為,隨著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個人財產信息也將公開,大量的私募基金持有人不願意公開個人財產信息。這就帶來了壹個挑戰,就是中心如何保護出借人的個人隱私,打消出借人的疑慮。因此,他們提醒,該中心的成立也可能是恢復和重建當地金融秩序的階段性嘗試,而不壹定是取代民間借貸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