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是指行政機關之間為履行職能,提供本機關的政府信息資源或者獲取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資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在信息網絡平臺上綜合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動。第四條政府信息服務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服務導向、惠民優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省級行政機關負責本系統政務信息服務的統壹規範、協調推進和業務指導。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應當統籌規劃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化發展,建立政府信息化服務體系框架,作為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依據。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政府信息資源,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共享:
(壹)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務、統計等領域具有基礎性、標桿性和標誌性特征的政府信息資源;
(二)與本部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網上運行或者跨部門並聯審批、業務協同相關的政府信息資源;
(三)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需要享有的其他政府信息資源;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享有的其他政府信息資源。第八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和* * *共享交換系統,協調* * *共享交換平臺等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調* * *服務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對政府信息資源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信息資源的采集、維護、更新和* * *享受工作,並依法使用獲得的* * *享受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信息資源共享標準。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政府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 * *可以享有的信息和* * *的條件,並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提出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享有需求。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需求,協調確定政府信息資源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政府信息資源* * *享受目錄應當按照統壹規範,標明* * *享受信息的名稱、發布日期、數據格式、提供方式、* *享受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間。
行政機關* * *享有信息,* * *享有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信息主管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整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壹個數據源和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采集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可以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再重復采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 * *有兩個以上數據采集來源的,應當以壹個行政機關為主,其他有數據采集來源的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數據比對和核對。數據不壹致的,負責收集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核實並說明。第十二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機關的信息采集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息采集、發布、更新和維護的規範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十三條政府信息資源* * *享受目錄* * *以外的信息,由相關行政機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決定。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信息享有請求。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同級政府信息資源交換平臺進行信息交換。
省級實現數據集中的市、縣級行政機關提供* * *享受信息,按照省級行政機關統壹確定的* * *享受目錄,交換省級行政機關審核發布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未通過* * *共享交換平臺共享資源的,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定期向同級* * *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相關統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