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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采用自由報價、撮合、集中清算、統壹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本所交易地點為中山市東壹路15號。

第四條每周壹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開市。

開放時間為10:00am-11:30am;

下午13: 30-15: 00。

第三章交易品種、質量和報價

第五條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和鉑金。

第六條黃金交易品種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標準品牌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準品牌Ag99.99和Ag99.95。

鉑金交易品種另行確定。

第七條黃金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為金條、金錠、法定金幣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12.5千克。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為15公斤銀錠。

第八條交易所交易的黃金是指能夠提供標準金錠並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企業生產的黃金。

第九條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克,人民幣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最小交易單位為公斤,最小交割數量為6公斤。

第十壹條成交價格為上海交割基準價。

第十二條交易所根據成交金額收取壹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為萬分之六。

倉儲費和運輸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本交易所保留根據實際市場情況調整上述價格的權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會員可以選擇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場內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成員在自己選擇的地點通過通信網絡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采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以選擇通過專線或撥號網絡的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和遠期黃金交易。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清算速度辦理資金結算,會員到指定倉庫領取黃金的時間為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完成後T+X天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X為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價值)。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調整交易工具和品種的權利。

第十六條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足額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將所有待售黃金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須按壹定比例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將待出售的黃金按壹定比例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者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存入壹定數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的比例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對於未上市交易的非標準黃金,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查詢交易。

第十八條為防止異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幹擾,交易所有權應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的最大價格波動幅度(漲跌幅限制)和執行方式,必要時將根據董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會員在黃金交易系統通過報價窗口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根據交易方向,會員報價分為買入報價、賣出報價和雙向報價。

買入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

賣出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時段交易時間內保持有效,直至會員完全賣出或取消報價。

第二十壹條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交易申報單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時,交易會自動撮合。匹配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壹筆成交價(cp)的中間值。即:

當bp≥sp≥cp時,最新成交價格= SP。

Bp≥cp≥sp,最新成交價= CP。

Cp≥bp≥sp,最新成交價= BP。

當日第壹筆交易中的前壹筆成交價(cp)為昨日最終收盤價。

當報價已部分成交時,其余報價將繼續參與當天交易的匹配和排序。

第二十二條每筆交易的開盤價為開盤後的第壹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近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的波動幅度以前壹交易日的收盤價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格是指當日交易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額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二十三條會員發出要約後,該要約對應的資金賬戶中的相應金額或者黃金庫存賬戶中的相應黃金將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報價結束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退單僅對原優惠未完成部分有效。如果報價已經全部賣出,訂單無效。

會員撤單後,撤單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股票解凍。

第二十五條會員可以在報價關閉後打印交易單。

第二十六條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收益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得到的黃金只能在當天即第二個交易日完成平倉後用於交易,不能在這個交易日進行交易。

第二十七條會員黃金庫存賬戶可用庫存余額為正數時,可通過交易系統打印黃金提貨單。

會員交割商品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章清算和交割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遵循集中、直接、凈額的資金結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個體戶或代理人)必須將所有待售黃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交易所對現貨交易以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結算,即在交易日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中扣劃資金,轉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然後在下壹個營業日轉入賣方會員在清算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自營或代理)。

第三十壹條交易所實行“選倉進”、“選倉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金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交易日收盤後,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物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交易日,可在交易所交易後30分鐘在交易端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也可根據需要在任意時間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或次日進行交易。黃金交割申請表填寫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內的任意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後30分鐘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會員到指定倉庫領取黃金的時間為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後3個工作日內(偏遠地區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領取期為填寫《黃金交割申請表》後第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會員應當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黃金倉儲、運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交易所應當及時、準確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相關市場信息。

第三十七條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眾* * *: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幅、漲跌幅、成交量、成交金額。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筆交易的三個最優價格點。

3.實時市場圖表:顯示市場最新的交易價格趨勢。

4.國際黃金市場報價: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的相關報價。

5.黃金市場歷史報價: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報價統計信息。

6.會員基本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本信息。

7.市場公告和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統計自己的交易信息,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該會員的歷史交易行情。

2.歷史成交額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交易方向等統計該會員的歷史成交額。

3.統計當日報價:統計該會員的所有報價。

4、會員交易統計,包括:

(1)實時交易:統計該會員的實時交易記錄。

(2)歷史交易:統計該會員的歷史交易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和應計利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第八章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代理業務是指金融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托,代為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如下:

(1)客戶委托會員公司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訂交易代理協議。

(二)交易所實行客戶代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由會員單位按照交易所統壹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壹戶壹碼,專碼專用,不允許混碼交易。

(3)每筆交易,客戶通過委托會員發出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會及時將執行結果告知客戶。

(5)處理財務和交付事宜。

第四十條受委托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和比例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費,代理費最高不得超過1.5%。

第四十壹條個人黃金交易業務應當通過金融會員進行,相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理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會計賬目必須嚴格分開。當壹筆交易中同時發生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時,必須優先考慮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受委托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抵銷自己的債務;不允許他人擅自動用客戶存款或者擅自動用客戶存款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會員的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競價交易完成,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代理業務與會員之間的業務不得私下對沖。

第四十五條會員有責任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其資信和業務信息,並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介紹交易報價等信息,為客戶提供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保證利潤。

第四十六條會員和市場代表應當在授權範圍內根據客戶的要求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會員應當對其客戶的交易代理負全部責任。客戶與交易所沒有直接關系,但有權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

第四十八條交易所有權對會員開展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另行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異常情況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異常情況是指操縱市場、嚴重扭曲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出現異常情況,並采取緊急措施消除風險:

(1)因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三)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前款(1)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項異常情況時,董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資金回籠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壹條交易所在宣布異常情況和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並決定停牌時,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延期的除外。

第十章處罰規則

第五十三條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市場交易規則等相關法規和政策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2.故意擾亂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

3.指派未取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

4、違反資金結算和黃金交割的有關規定,造成資金結算逾期付款、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者交易費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處理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暫停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除警告和公告外,交易所還應當向主管機關報告處罰情況。

第五十六條對第五十四條所列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由交易所有權人給予暫停或者取消其交易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過交易所的再培訓,才能上崗。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二章XI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