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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委托人)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協商壹致,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GJ-2002-0212)制定。

第二條委托人委托咨詢人對下列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全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建設地址(全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工程咨詢業務範圍: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查和經濟評價;

(二)編制和審查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結算;

(C)建築工程標底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查;

(D)項目談判、變更、合同糾紛的評估和索賠;

(五)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監控工程造價,提供相關工程造價信息等。

第3條顧問和客戶的義務

(A)顧問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相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承擔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約定的範圍開展咨詢業務。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咨詢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妳是說進去嗎?正常服務?由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妳是說妳不屬於這裏嗎?正常服務?然後呢。附加服務?。雙方在咨詢合同有效期內進壹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4 (1)條第4項和第5 (2)條第3項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咨詢方應組織人員收集相關信息,積極征詢委托方的相關要求,並根據委托方的施工方案和要求形成書面材料約束雙方,並嚴格執行,確保咨詢工作的順利進行。

4.咨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高質量地完成咨詢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5.在合同履行期間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披露與本合同規定的商業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

(2)客戶的義務

1.委托方負責與本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相關的第三方的協調,並為咨詢方的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咨詢方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對咨詢人提交的書面要求答復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當咨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關信息時,委托方應負責傳達和傳遞該信息。

4.委托方應授權勝任該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方聯系。

第4條顧問和客戶的權利

(A)顧問的權利

1.在咨詢過程中,如果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清楚,咨詢人可以向委托人提交書面報告。

2.在咨詢過程中,咨詢者有權對第三方提出的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檢查或查詢。

3.在咨詢過程中,咨詢方有權到項目現場進行調查。

4.咨詢人因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所增加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獲得額外的時間和報酬。

(2)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方有權向咨詢方詢問工作進展及相關內容。

2.客戶有權就具體問題闡述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職責,或因重大過失與第三方串通或因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時,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5條顧問和客戶的責任

(壹)顧問的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有效期。如果由於非咨詢方的責任導致進度延誤或延誤超過約定日期,雙方應進壹步同意相應延長合同的有效期。

2.責任期內,咨詢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並賠償因咨詢人單方過錯或失職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額=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壹定比例計算的合同酬金(不含稅),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不含稅)。

3.如果咨詢方未能及時檢查或回答委托方或第三方提出的問題,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方應承擔責任。

4.咨詢方對委托方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的,應當賠償委托方因賠償或者其他要求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5.咨詢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對咨詢成果文件(包括工程量計算及論文、編審的概(預)算、決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投標報價及其他相關書面和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責,文字信息清晰。

(2)客戶的責任

1.委托方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給咨詢方造成的損失。

2.如果委托人向咨詢人提出的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委托人應賠償咨詢人因該賠償或其他要求而支出的費用。

3.如果咨詢方的工作因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受到阻礙或延誤,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咨詢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委托方這壹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托人應按實際延長的時間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時間,並補償咨詢人額外的報酬。

4.委托人應當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相關資料和圖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壹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14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反合同或終止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應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提交相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_ _ _ _ _ _種方式解決:

(壹)提交_ 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咨詢業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規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計咨[2003]1177號)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的收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委托方同意按照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咨詢方的正常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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