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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關於農民的法律案例?

樓主沒說清楚的主要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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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焊工作業時致殘的雇主被判賠償80%。

24歲的安徽小夥劉,沒有焊工證,卻去從事修船焊接工作。結果由於錯誤操作導致背部燒傷,構成8級傷殘。日前,劉將用人單位定海永恒船舶修理公司和承包單位舟山利港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告上寧波海事法院,要求兩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60435.7元。

起訴狀中,劉某訴稱,案發前三天,其受雇於定海永恒造船有限公司做焊接工作,雙方約定每日工資90元。2007年國慶節,永恒公司安排劉在假期加班,並指示其在正在維修的“遠東先鋒”號尖艙內焊接船體。艙內放置了松香水的易燃物品,焊接的火花濺到了松香水上,導致艙內起火,原告身體大面積燒傷。隨後劉被送往醫院搶救。出院後鑒定為八級傷殘。

兩公司對劉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火災原因系原告重大過錯所致,劉本人應承擔大部分責任。經定海永恒修船公司申請,法庭傳喚事故發生後及時趕到現場的領班趙和事故發生時在該船艏尖艙下甲板工作的到庭作證。兩名證人均表示,事故發生時船艙內沒有存放松香水,劉除背部燒傷外,沒有其他燒傷。更奇怪的是,原告的內衣被燒了,但他的外套完好無損。機艙內沒有發生爆炸,也沒有東西燃燒。但劉被燒傷後,掉進了底艙,用於焊接和切割的氧氣管也掉了下來,發生了泄漏。

劉辯稱背對火源逃跑時背部被燒傷。後來他辯稱,事故發生時,機艙裏有壹個沒有蓋子的油漆桶,裏面有少量的松香水。因為工作疲勞,他坐在上面焊接,焊接火花濺到桶裏引起燃燒。所以只有背部被燒傷,這似乎是故意隱瞞事故原因的表現。

法院經審查認為,事發後氧氣管仍在漏氣的事實有證人目擊,可以認定。劉稱,事故原因是坐在裝滿松香水的油漆桶上焊接,桶內松香水燃燒。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只有原告背部被燒傷,臀部沒有燒傷,內褲沒有燒傷,外套沒有燒傷。劉陳述的前因後果和實際後果無法得到合理解釋。法院還認為,純氧本身不會燃燒,但在純氧的作用下,可以加速其他物品的燃燒。根據原告的傷情,劉受傷的原因極有可能是在船梢艙進行焊接時,違規將割槍的氧氣管系在腰帶背面降溫,氧氣被焊花點燃而引起燃燒。

法院認為,劉某不具備從事電焊工作的資格,且作為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應當知道電焊工作時用氧氣管吹氣的危險性,但劉某疏於註意自身安全,違章操作,最終導致事故發生,故在事故中具有重大過錯。定海永恒造船有限公司在聘用原告前未核實其焊接資質,聘用後未向其提供相關崗前培訓。因此,公司對劉的錯誤做法也存在壹定過錯,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定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最後,法院終審判決劉某承擔事故20%的責任,定海永恒修船公司承擔事故80%的責任,劉某獲得賠償金38304.42元;舟山利港造船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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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農民工連續五天受傷。上海維權,打贏了“工傷認定”的官司

由於連續五天加班,河南電工小楊在淩晨作業時不幸從三米高的梯子上摔下,造成腦部嚴重損傷,全身癱瘓。今天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建築公司訴勞保局“撤銷小楊摔傷工傷認定”壹案。3個半小時後,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維持浦東新區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加班五天五夜。

2006年3月,小楊在哥哥的介紹下,來到上海裕福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福公司)承包的揚州項目做電工。當時,小楊和工友接受“包工頭”高某的直接管理,由高某給小楊等人發工資。

三個月後,小楊搬到了裕福公司承包的常熟另壹個“蘭臺項目”工地。9月1日淩晨,連續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楊等電工,按照高的安排,加班加點在機房架設電纜。淩晨0點50分左右,小楊正在人字梯上作業,手放在風道支架上,用力拉電纜時失去重心。因為當時螺絲沒有固定牢固,安全帶沒有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楊的頭盔背帶沒有扣上。從3米高的地方掉下來,頭盔掉了下來,小楊的頭直接著地,從耳鼻喉出血,立刻不省人事。在當地醫院搶救治療三個月後,小楊被轉到上海常征醫院治療。經診斷,小楊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外傷性左額顳部顱骨缺損。

奇怪的“和解”協議

2006年6月24日,165438+高以自己的上海建築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於2006年8月)與小楊的父親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協議約定王嘉公司支付小楊的醫藥費、工資補貼、後續治療費、安家費。但小楊父母必須承諾,今後的恢復治療費、生活費、安家費等壹切費用均與王嘉公司無關,雙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糾紛,小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費用”。

然而高額的醫藥費還是讓楊壹家不堪重負。看著神誌不清的小楊,2007年2月,小楊家屬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裕福公司支付小楊2006年3月至9月在滬外籍員工綜合保險費用,仲裁支持了小楊的請求。裕福公司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歷壹審、二審。2007年8月29日,小楊向浦東新區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9月,勞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勞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小楊構成工傷。

壹個是“拒不承認”,壹個是“搶著承認”

在今天的庭審中,該院院長丁壽星親自擔任本案審判長,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王家鎮出庭應訴。

庭審中,裕福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楊並非裕福公司的員工,而是在事故發生時與高開辦的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小楊是“受公司委派到事故發生地工作”的,因此勞保局將裕福公司作為工傷認定單位是“錯誤的”。

裕福公司也認為勞保局認定工傷的程序有問題。勞保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裕福公司“充分的時間反應情況”,甚至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查,就盲目認定小楊為裕福公司員工。尤其是裕福公司指出,小楊此前涉外綜合保險訴訟的二審生效判決是2007年6月才下達的,而勞保局實際上是在9月份才作出接受裕福公司為用人單位的決定,明顯完全違反了程序,“有失偏頗”。

其實,早在之前的訴訟中,裕福公司也提出了“小楊不是我公司員工”的觀點,並提交了與王嘉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協議、王嘉公司的情況說明。王嘉公司在說明中稱,小楊“系我公司招聘的臨時員工,受傷時與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耐人尋味的是,小楊受傷是在2006年9月,王嘉公司成立是在此前的8月,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是在7月簽訂的。當法院詢問分包合同是否已備案時,裕福公司稱,“我們是上海的公司,工地在常熟。其他地方沒有明確的備案要求,我們要回去核實是否備案。”

工人的證詞

面對裕福公司的質疑,勞保局提交了壹系列證據,其中引人註目的是證明小楊與裕福公司雇傭關系的材料,即小楊與裕福公司簽訂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考勤表、施工人員身份證,其中勞動協議、勞動合同僅為復印件,小楊曾在法庭上稱“合同原件當時被公司收回”。當被問及為何與高的公司簽署“私下協議”時,小楊的代理律師表示,“當時,小楊的父親是在兒子有生命危險和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小楊的父親對此並不清楚。”記者發現,關於這份事故協議,裕福公司曾在涉外綜合保險壹案中表示,出於人道,他們給了王嘉公司26萬元,並承擔了部分費用。“因為是高壹個人的公司,當時沒有錢處理事故。”

勞保局還提供了小楊的工人的證人證言和勞保局的調查記錄。壹名工人在調查記錄中稱“我們只知道裕福公司,我們穿的安全帽和工作服上都有裕福的名字。”

法院判決

經過兩個小時的緊張審理,合議庭經過簡短的合議,作出了壹審判決。法院認為,首先,是否需要為外來務工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與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屬於兩個範疇。本案中,小楊在工傷認定申請中提交的證據與生效法律文書相結合,形成了壹套證據鏈。根據這些證據,被告勞保局認定小楊與裕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是正確的。

其次,勞動關系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在裕福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小楊與小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小楊家屬與王嘉公司簽訂的事故處理協議不能改變小楊與裕福公司長期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故裕福公司主張與楊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證據,理由不能成立。

最後,法院指出,勞保局在受理工傷申請前向原告裕福公司發送協查函確有不當,但該行為不影響工傷認定的合法性,勞保局在今後的工作中應加強程序意識。

綜上,法院裁定維持被告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丁壽星院長特別提醒,聘用說明書函有待完善。

為什麽農民工頻頻發生工傷事故?本案審判長丁守興說,近年來,建築市場上,部分施工單位不嚴格執行法定施工程序,違法建設、無證施工,部分施工企業違法分包或轉包、無資質施工、項目經理掛靠等現象也存在,導致施工現場安全違法行為較為嚴重。此外,由於部分業主盲目降價和施工企業惡性競爭,客觀上存在施工安全資金嚴重不足,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防護設施不能有效落實,施工中忽視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改,導致違法工程安全事故高發。所以作為企業,壹定要註意規範用工,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杜絕疲勞和加班,同時要按時為外來人員繳納綜合保險,從社會保障的角度為農民工營造安全的生產環境。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王家鎮:農民工應加強維權意識。

農民工維權難。難度在哪裏?本案被告王家鎮認為,不簽勞動合同、不保留證據是農民工維權的最大難點。勞動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盡量保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其為外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綜合保險。壹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應註意保存工作證、考勤卡等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在註意保存自己現有證據的基礎上,還應及時收集其他證據,如病歷卡、醫療費用等憑證。此外,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更名或者拒絕出具相關證明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發現用人單位涉嫌騙保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相關鏈接:“青年農民工”現狀堪憂。

據有關部門調查,低學歷、低技術、低能力的青年農民工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工作環境艱苦、收入不高的建築裝飾行業、道路施工行業、交通運輸行業、人力搬運行業、餐飲服務行業,但他們的工作環境堪憂。關於電工崗位的專業檢查,目前大企業基本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而壹些中小企業甚至大型裝修行業從事電工工作的農民工基本沒有資格證,文化程度基本在初中以下。就業前從未接觸過電力方面的知識和技術培訓,只是在就業過程中跟隨工作,獨立操作不到1個月。工作原理壹點都不清楚。

工作疲勞逐漸成為事故的主要原因。幾乎每個農民工都要加班。很多人在沒有調整休息日的情況下,壹天工作兩次,有時甚至加班幾天幾夜。2004年,在吳江市某鑄鐵廠,壹名農民工在疲勞作業時,不慎將燒紅的鐵鉗插入同伴體內,導致同伴當場死亡。加班加點,過度勞動,沒有勞動合同保障,沒有人為他們繳納相應的保險等等,都為農民工的生存狀態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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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老板的70名工人“憑空”被支持討要工資。

2007年10月28日,165438,原告張旭軍、劉華建等70名工人受雇於被告重慶泰順服裝有限公司..上班後,被告未與原告等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工人每月工資,並向原告等人發放工卡。沒想到,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由於被告疏於管理,經營不善,負債累累,於2008年6月8日停產停業。65元,欠原告等人工資8850元不等。就在70名原告準備向被告索要血汗錢的時候,身在海內外的公司老板劉卻什麽也沒聽到,打了個“憑空”。原告等人無奈,訴至法院和解。

重慶市雲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張旭軍、劉華建到重慶泰順服裝有限公司上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被告約定了工資標準並配發了工作號牌,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原告勞動報酬。原告等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重慶泰順服飾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張旭軍、劉華建等70人支付貨款131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