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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養老保險與工齡相關問題

壹般工齡工資在55元/年左右,與職稱有關,24年乘以55元= 1320元。

浙江省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7年6月5日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1.總體目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破解七大難題,引領“和諧創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步伐的戰略部署,統籌兼顧當前和長遠關系,堅持廣覆蓋、水平適度、結構合理、經費基本。

2.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的主要任務: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進壹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積極穩妥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改革,建立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

3、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鞏固成果,繼續把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履行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責任,防止因個人賬戶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虧空。要進壹步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號)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積極探索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新渠道。

第三,進壹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4.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和農民工為重點,進壹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5.允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勞動年齡的農業戶籍人員參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參保,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市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6.認真落實《杭州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試行辦法》(杭政〔2006〕46號)(以下簡稱“農民工雙低辦法”)。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宣傳,抓好落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農民工參保審核工作。

7.進壹步完善養老保險費征繳機制。對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地稅部門應按季度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新登記企業名單,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8.統壹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分三年逐步到位。次月2007年執行辦法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2008年為90%,2009年為100%。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繳費比例統壹調整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各地要進壹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等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繳納保險費創造條件。

9.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2004〕4號文件規定,具有杭州市戶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 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允許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續繳人員”),直至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條件。

10,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因自身以外的原因當年未繳費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允許在次年4月30日前壹次性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充基數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上年度全省職工工資公布前,補充基數按上年度全省職工工資的100%確定。逾期還款比例是還款時統籌地區規定的比例。補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補繳時規定的方式和比例壹次性計入個人賬戶,補繳期間的繳費指數按照補繳時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1.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也按基本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

12、2006年10月1後,已按11%比例辦理轉移手續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6月1日起調整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的3%。2005年2月31日前已繳納“共付”人員的11%的個人賬戶規模可保持不變,2006年6月1日起新創建“共付”人員的個人賬戶規模統壹按8%執行。“共繳費”人員再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累計計算在壹起,繳費年限不重復。

13、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認真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完整、不規範的做法。

14、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其中,1998至2005年,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錄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65438+10月1、2006年起,個人賬戶規模(含上年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標信息。已按11%轉出的不予辦理。

其他統籌地區參保人員轉入杭州市區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杭政〔2004〕4號)的規定執行。

五、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5按照統壹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從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做好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老、中、新個人賬戶要分開,即分界點為65438+2006年10月1,之前已經退休的不驗證;已參保未退休的,之前未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逐步做實繳費;參保後,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實行個人賬戶化。

(2)實現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統籌地區資金積累和財力情況,2005年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為12個月及以上的,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3%,以後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可以壹步實現到8%;支付能力不足12個月的,個人賬戶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3)個人賬戶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兩者不能互換使用。

(4)個人賬戶具體實施辦法待省裏出臺指導意見和具體操作辦法後另行制定。

六、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6,"新人"基本養老金計劃及支付方式

1998、10、1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保險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即“新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超過15的,從批準退休的當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包括: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總繳費年限× 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月數。

計發月數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件壹)為準。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時未滿40周歲的,按照40周歲的月數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70周歲的月數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17,"中年"基本養老金計劃及支付方式

1997+2月31(含視同繳費年限)前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的人員,2010 65438+2月31前退休,繳費年限達到10和2011。

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十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包括: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的計算公式同本辦法第16條;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退休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1.4%。

公式中,1997結束前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本人1997結束前的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8,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退休後,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9,按照“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的辦法,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方法計算:

(1)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鄭航[2003]7號、鄭航[2005]1號文件規定,參加低標準繳費並享受杭州市區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本規定領取基礎養老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雙低辦法”)人員的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統壹計算後乘以繳費系數確定。

繳費系數= (15× 0.7)十個統壹繳費年限。

所有付款年的總和

貢獻系數保留兩位小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統壹辦法執行。

基礎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不足410元/月的按410元/月發放。

(2)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2006]46號文件規定,按照《農民工雙低辦法》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基礎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1998 1後參保繳費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乘以繳費系數,繳費每滿壹年發給1%。用公式表示: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系數×總繳費年限× L%。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統壹辦法執行。

1997 12 31之前參加工作,1998 10之後退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同時發放,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與統壹辦法繳費的退休人員相同。

基礎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金額低於統籌地區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予以彌補。

(3)原有低標準繳費的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入杭州市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年繳費基數、年繳費工資指數、低標準繳費期間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壹繳費比例、低標準繳費比例等因素,做好個人賬戶的接續工作。

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4)基礎養老金由按各種低標準繳費辦法和統壹辦法繳費的人員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按統壹辦法乘以繳費系數確定,繳費系數的計算為低標準繳費年限乘以相應繳費系數加上統壹辦法繳費年限除以全部繳費年限之和。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統壹。

1997 12 31之前參加工作,1998 10之後退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同時發放,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按照統壹辦法繳費的退休人員相同。

基礎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不足410元/月的按410元/月發放。

20、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壹年的,計算到月,保留小數點後2位。

21、2005年65438+2月31之前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22、刑滿釋放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基本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服刑期間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按月辦理領取基礎養老金手續時年齡對應的月數計發,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時間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23、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軍齡不再視為繳費年限,並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自謀職業的轉業幹部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保險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在復員轉業時領取壹次性安置費,復員轉業到地方就業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24、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因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不享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壹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壹年發給本人2個月1997年底前月平均繳費工資。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出國定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壹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內全部儲存額,每年不享受1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壹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壹年發給本人2個月1997年底前月平均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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