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公平市場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推進和規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汽車維修質量和運營安全,保護消費者使用和維修汽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汽車車型維修技術信息的公開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主公開、方便用戶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
汽車生產者應當以可獲得的信息、便捷的信息渠道、合理的信息價格等形式,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公開其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得歧視和拖延;不得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排除、限制競爭,封鎖或者壟斷汽車維修市場。同時,汽車生產者應當向社會相關信息使用者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環保、商務、工商、質檢、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保險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專家委員會,負責履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實施中的政策咨詢、標準評審、技術鑒定和爭議調解等職責;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支持單位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要求
第五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負責經國家CCC認證並已上市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汽車生產者應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以下工作信息。
(壹)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已上市銷售的汽車車型目錄;
(3)信息披露方式,即汽車生產者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信息披露由第三方機構承擔的,還應當提供其相關信息和聯系方式;
(四)汽車制造商依法履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聲明;
(5)用於政府部門監管和免費訪問信息公開網站的監管賬號和密鑰。
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備案。汽車生產者應當每年向交通運輸部報告自身維修技術的信息公開情況。
第七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用戶分為直接用於汽車維修目的的用戶和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的用戶。前者包括各種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後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和設備的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險公司、培訓機構等。
在汽車維修技術資料的制作和生成過程中,汽車制造商需要為汽車生產配套的零部件供應商提供相關的零部件資料,零部件供應商應予以配合。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汽車技術發展和維修市場需求,對信息公開目錄進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汽車生產企業可免於披露以下信息,但必要時應向交通運輸部說明。
(a)與車輛防盜控制系統(包括車鑰匙芯片)的編程和設置相關的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授權的經營者進行汽車防盜控制系統維修的除外;
(2)相關系統底層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以防止車輛動力總成和排放控制系統的原始程序、原始標定數據和原始數據記錄被擦除和篡改;
(三)涉及汽車生產者、零部件供應商商業秘密,影響其依法適用知識產權規則的相關信息;
(4)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通過網上信息公開方式進行。汽車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通過直接或授權第三方設立網絡信息公開系統(包括網站和在線信息檢索閱讀系統)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信息。
受汽車生產企業委托承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雙方的約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充分地公開相關信息,不得影響用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壹條汽車制造商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披露系統具備以下功能,能夠提供相關服務並滿足相關要求:
(1)具有中文版,具有用戶註冊、信息索引、查詢、在線打印、在線支付等功能,確保用戶能夠通過車型年或車輛識別碼(VIN)等信息快速準確地關聯和查詢相關車型及其維修技術信息;
(二)安全可靠,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為用戶提供穩定、不間斷的信息訪問服務;
(3)明示可用於訪問和瀏覽網站的計算機終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軟件要求;需要軟件客戶端或相關閱讀軟件瀏覽信息的,應免費提供軟件客戶端,或推薦常用的文檔瀏覽閱讀軟件;
(四)明示在網站上發布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著作權、有償使用規則和侵權法律責任;
(五)明示可以向信息用戶提供的信息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開展相關維護操作應當具備的技術基礎;
(六)明示、標註修改或調整後的維修技術信息項目或內容,提醒用戶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更新和更正情況,防止信息被誤用、誤用,造成嚴重後果;
(七)提供網站使用說明和必要的幫助;
(八)提供汽車生產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
(九)提供用戶投訴、建議等互動服務;
(十)支持與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管與服務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站的鏈接。
除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外,因故障、系統升級等原因無法正常訪問信息披露網站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信息用戶提供能夠滿足臨時、短期或長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可選用戶訪問權限(即信息服務項目)。不同用戶的訪問權限不同,除了能有效連接到網站,對使用網站信息的時間長短有不同的訪問權限外,訪問和瀏覽的信息內容要壹致。
基於各類用戶的訪問權限,信息用戶應能搜索、查詢和瀏覽網站上發布的所有型號的維修技術信息,每次登錄可打印不超過有限數量的技術文檔。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確保其售後服務授權人與其他汽車維修經營者訪問和瀏覽的網站信息內容壹致。
第十三條汽車生產者可以向汽車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對不同訪問權限的信息用戶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但不得按照用戶檢索和使用的車輛信息數量另行收費。
汽車生產企業可以依法自主對維修技術信息進行定價,價格應當公平合理。汽車生產者的相關價格行為應遵守價格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需要獲取維修技術信息的,應當與汽車生產企業訂立書面合同,信息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應當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獲得CCC認證的汽車車型,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並在信息公開網站上公布相關車型的上市時間。
車輛投放日期以相關車輛的CCC認證日期為準。
預計同型號乘用車年銷量在500輛以內,乘用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年銷量在50輛以內。相關維修技術信息可以以紙質文件、光盤等媒體形式公開,同時應當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公布請求方式。
上述免於網上披露的乘用車車型,累計銷量達到1,000輛,或者免於網上披露的乘用車、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累計銷量達到200輛的,應當將相關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轉入網上披露。
第十六條各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自車型上市之日起公開保存10年;超過10年限的,汽車生產企業可以對相關車輛信息進行存檔,但應當公布相關車輛信息的獲取方法。
第十七條鼓勵汽車生產企業和零部件供應商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向各類維修經營者提供維修技術培訓,提高維修經營者有效獲取和正確使用維修技術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條汽車生產者破產、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的,汽車維修信息披露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信息使用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各類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履行維修質量責任。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作業,保證維修質量;按規定核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合格證》,履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責任。
第二十條維修診斷工具和設備制造商、配件制造商應當積極利用維修技術信息,研發、生產各類汽車維修診斷工具、設備和合格配件,為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充足的市場選擇。
第二十壹條所有承擔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信息使用者和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車生產企業維修技術信息的著作權。信息使用者應遵守相關協議,不得使用超出汽車制造商規定範圍的信息。未經汽車制造商授權,信息使用者不得將獲得的維修技術信息用於轉售、出版、宣傳或其他商業目的。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依法接受監督,促進公平市場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部應當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定期評估信息公開實施效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披露監管和服務網絡平臺,為社會提供權威便捷的信息服務,提高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水平。
受交通運輸部委托,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生產者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相關汽車制造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汽車生產者落實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要積極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收集、整理汽車生產者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汽車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汽車維修、汽車維修設備、汽車保險等相關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認為汽車生產者維修技術信息披露存在問題或者不足的,可以向汽車生產者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要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國汽車電子健康記錄系統平臺,為完善修理記錄、提高維修質量、透明市場服務、推進汽車“三包”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建立汽車產品CCC認證和售後服務信息共享機制,對汽車生產者備案、汽車電子健康檔案、汽車產品CCC認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三包”管理等相關信息實行* *共享,提高汽車生產者監管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應當加強汽車汙染物排放控制相關技術信息和汙染控制、汽車檢測維修制度實施的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享受汽車排氣和噪聲汙染控制裝置維修的電子數據記錄信息,促進汽車汙染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汽車及零部件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侵權案件時,可以利用汽車生產企業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