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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拆遷安置

常州市武進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武發[2005]55號)

武發[2005]55號

關於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公司)、區直屬單位: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5年5月30日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區征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附屬設施補償和統壹安置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居民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常州市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常〔2004〕183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償,是指對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統壹安置,是指征地拆遷人以公寓形式進行的統壹安置。

第三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區征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和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征地拆遷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征地拆遷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土地,不得阻撓和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被征地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位置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註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記載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手續中規定的用途為準。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進行確認,然後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七條在征地拆遷中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的,應當結合重置價格根據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批準手續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已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章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第八條拆遷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房屋,應當采用統壹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形式;在城市規劃區外,可采取統壹安置、統壹重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房屋拆遷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進行補償,重置價格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房屋重置價格標準、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房屋成新評估對照表(見附件1、附件2)進行評估後確定。

第十條采用統壹安置方式的,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建築面積×110%。

在統建自拆的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建築面積×100%。

第十壹條征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含裝修)補償的,按照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在征地補償調查登記時據實登記確定。具體標準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賠償標準,按質論價。

征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的搬遷損失,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對象是:

(壹)戶口在拆遷範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在拆遷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常住居民,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2)有原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含未異地落戶的義務兵、誌願兵)及其配偶。原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配偶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兩人照顧人口計算;

(三)被征地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具有原常住戶口或畢業後在家待業並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間);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轄區工作單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本人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居住是指在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前,在征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征地拆遷夫妻,壹方配偶在拆遷範圍內且戶籍在外地的;

(六)被征地拆遷房屋的家庭成員,在征地拆遷公告後出生、結婚、退伍、轉業的,已申報戶籍;

(七)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正在勞動教養或服刑的;

(8)60年代因戶籍制度改革、知青下放、老居民下放實行就地城鎮化、征地、整體搬遷政策,在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

(9)家庭成員中有女兒出嫁的,戶口在拆遷範圍內的,參與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第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是:

(壹)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和獨生子女(未婚)照顧1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壹個人口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會增加對人口的照顧;過渡期,多壹個人由大齡青年照顧;過渡期內,達到青年年齡結婚的,多安置壹人;

(二)祖屋在拆遷範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空戶,可按照顧兩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執行。征地拆遷只能買房,不得領取貨幣安置補貼;

(三)征地拆遷尚未生育的已婚人員,在夫妻正常安置下,可多生育壹人照顧。比如,過渡期內出生嬰兒,納入安置人口,有安置房時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4)被征地拆遷人單身(寡、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照顧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在拆遷範圍內安排住宅,或在拆遷範圍內通過購買住宅,並在其他地方沒有住宅的住戶,其常住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最大照顧面積不得超過原住宅建築面積,超出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中不納入安置或照顧對象的人員是:

(壹)在拆遷範圍內租賃或者借用房屋的;

(二)因入托、上學等原因,常住戶口被報在拆遷範圍內的;

(三)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4)被征地居民家庭成員中的已婚女兒(丈夫已落戶女方家的除外),其戶籍雖在拆遷範圍內,但不參與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

(五)再婚後,戶口雖未遷出拆遷範圍,但實際與男方共同生活的;

(六)戶口雖在拆遷範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七)在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止,被拆遷人死亡的;

(九)不論戶口是否在拆遷範圍內,拆遷範圍內的財產已經轉讓或者贈與他人的;

(十)在本轄區內已經按照規定實施拆遷安置的人員,拆遷其他住宅的,不再予以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征地拆遷人的房屋主體全部予以安置;部分主體房屋拆遷後剩余主體房屋的宅基地面積達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拆除部分主體房屋後剩余主體房屋的宅基地面積達不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只拆輔助用房,不放主用房。因道路、河道等線性工程拆遷導致部分房屋拆遷的,原則上要求全部拆遷。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預安置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組、村、鎮(開發區)簽署意見,經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區政府批準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區規劃部門確定的安置小區安置,拆除舊房。

第十六條被征地拆遷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按照納入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的人數,每人40平方米;安置房布局按照安置面積和看護面積之和最接近安置公寓具體布局建築面積的原則確定。

房屋的具體分配方案和差價由征地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應安置公寓的建築面積價格,按安置房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建築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按照就近安置原則,公寓實際建築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面差價結算;因被征地拆遷人原因需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見附件4)

第十八條征地拆遷貨幣安置是指以貨幣補償的方式安置被拆遷人,貨幣安置以需要安置的人口和需要照顧的人口為依據。

安置區貨幣補貼標準為:安置區安置房固定銷售價格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建安價格的差額;照顧區貨幣安置補助標準為:安置區安置房固定銷售價格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成本價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安置房建築安裝價格、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固定銷售價格和安置房市場價格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建設、國土部門每年公布壹次。

第二十條未經批準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屋,或將住宅房屋出租(出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拆遷人仍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拆遷出租(借)住宅房屋,拆遷出租(借)用房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壹條拆遷閣樓的補償費,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檐口高度不相等的,取其平均值)計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高度在1 m至1.49 m之間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高度在1.50米至1.79米之間的,按放樣平面面積的75%計算;

高度在1.80m至2.19m之間的,按放樣平面面積的90%計算;

高度超過2.2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征地調查後搭建的臨時閣樓、浮亭、閣樓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臨時安置補助費

(壹)拆除住宅房屋,對需要自行過渡的,以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每月每平方米補貼3元。

(二)拆遷住宅房屋,征地拆遷采取自行拆遷、統壹重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

(3)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公寓統壹安置,被征地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自被拆遷土地征用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征地拆遷過渡期不足18個月的,按照實際過渡期每月每平方米3元結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另外增加3個月。因征地拆遷責任超過過渡期限,自行過渡的征地拆遷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實際過渡期限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結算;部分被拆遷安置房已超過18個月的過渡期限,自逾期之日起按安置面積÷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實際延期天數×0.2元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征地拆遷對被征地拆遷人現有房屋進行安置的,實行貨幣安置或者提供過渡住房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應以安置房交付使用並經區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不超過三個月為準。

第二十三條相關獎勵和補貼。

(1)簽約獎勵費: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的,第1-2天簽約獎勵費3000元/戶;第3-4天簽約獎勵2000元/戶;第5-6天簽約獎勵1000元/戶;超過規定時間不收簽名獎勵費。

(2)搬遷補助:居民住戶按每戶500元補助,需要過渡的,分兩次結算。

(3)農具補助費:用於家具、農具等。,因公寓安置不能搬遷的,每戶補助500元。

(4)騰退房屋獎勵費:獎勵在規定時間(15天)內騰退房屋並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者。具體獎勵標準是:

1.1-5天內騰空房屋的,按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獎勵(30元/平方米);

2.6-10天內騰空房屋的,按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獎勵,20元/平方米;

3.在11-15日內騰空房屋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征地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征地拆遷人家庭的生活狀況進行嚴格核查核實,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征地拆遷人的住房狀況、實際生活狀況、拆遷面積、安置面積和拆遷補償評估報告,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報區檢查組審核,無異議後實施補償安置。

第三章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除集體公益事業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需要重建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需要重建的,按被拆遷房屋面積重置價格補償。企業生產場所拆遷後,不需要搬遷設備的,設備搬遷費不予補償;需要搬遷的,按照被拆除的生產用房結合成新的重置價格15%補償設備拆除、搬遷、安裝費用(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措施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產的,按照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進行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的,按每月實際需要失業的職工人數獎勵兩個月,逾期不再給予獎勵。職工人數根據上年末企業與在職職工正式簽約並報稅務機關核定的職工人數確定。在實施征地拆遷前停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征地拆遷人或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須將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附屬評估報告、停工搬遷費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稽查隊審核,審核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征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阻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負責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未涉及的拆遷安置具體事項,另行補充文件。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

附件:附件1:常州市武進區被征地房屋重置價格標準。doc附件4:常州市武進區被征地房屋統壹重建房屋建安價。文件

附件2:常州市武進區房屋結構、耐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文件附件5:常州市武進區征地工業廠房重置價格標準。文件

附件3: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文件附件6: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措施。文件

附件6:武進區拆遷企業安置辦法

為進壹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武進城市化進程,切實維護被拆遷企業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全區被拆遷企業安置工作,根據《關於進壹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實施意見》(武發〔2005〕49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壹是對本區域範圍內的待拆遷企業,經經貿、發改、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初審後,根據待拆遷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並實行異地安置,貨幣或標準廠房。鼓勵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2.異地搬遷:需要異地搬遷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上年度本地區開票銷售額10萬元以上。銷售金額達到10萬元的,安置工業用地10畝,超出部分每200萬元增加土地1畝。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原合法用地面積。

3.貨幣安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4.標準廠房安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面積在10畝以上,但本地區上年度開票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原合法用地面積在10畝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可通過產權調換、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等方式進行安置。

五、拆遷企業退出地塊的補償價格,由區國土和審計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