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實施?法治?根據工作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北京林業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清華東路35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辦學層次和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211項目?學校。
第三條證書頒發: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專業畢業條件者,授予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五條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自主招生、農村生單獨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國防生、貧困專項、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定向進藏、港澳臺聯合招生、第二學士學位。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六條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室、本科招生辦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及實施細則;
2 .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我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對錄取新生進行審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錄取
第九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統壹領導下,根據?學校負責招生和監管?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組織下開展學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北京林業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綜合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往年錄取率、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按省、按專業確定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和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總計劃的1%留作調節地方統考上線生比例失衡之用。
第十壹條準入原則
1.根據各省招辦提供的分數(含各省招辦確認的全國高考加分)。按批次順序誌願投檔,大學生檔案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根據平行誌願投檔批次,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105%以內。
2.江蘇省內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農村貧困地區專項招生計劃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計劃)學業水平考試選考科目成績必須達到2B等級。
3.對於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擁有的所有加分項目中的最高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
4.根據考生的招生分數(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誌願安排考生報考該專業。專業級差壹般為31,0(含內蒙古、江蘇招生),最大程度符合考生專業誌願的級差為最終設定值。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範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誌願適當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和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時只錄取報考本專業並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
5.在同等學力分數(從投檔分數中扣除專業級差後的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實考高分者和相關科目高分者。相關科目成績對比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對比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對比數學、語文、理綜、外語錄取。
6.按批次誌願依次投檔,在第壹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壹誌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壹誌願考生人數仍不足,則征集誌願。根據平行誌願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會征集誌願。如果征集誌願仍然不足,將剩余計劃調劑到生源質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7.我校日語專業只允許英語語言考生報考;生物技術(中加聯合辦學項目)和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聯合辦學項目)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建議英語語言考生參加考試。建議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會計、法律、物業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管理信息方向)、計算機、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英語、商務英語、生物科學與設計專業的考生報考。
8.報考風景園林、風景園林、城鄉規劃的考生,建議有壹定的美術基礎,但高考不考。
9.錄取時,往屆學生和應屆學生壹視同仁;除國防生只招男生外,其他招生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0.對於學生保送、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藝術類招生等特殊招生項目,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制定詳細的相關招生辦法。
11.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制定我校體檢標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新生入學,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復審不合格的學生,按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北京市物價局批準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學費標準為:林業、水土保持與荒漠化治理、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專業每生2500元,英語、商務英語、日語專業每生6000元,設計專業每生10000元,其他專業每生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和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學費分兩個階段收取:第壹、二、三學年每生每年23000元(其中學費5500元,專業培訓費17500元),第四、五學年我校每生每年5500元,學費由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收取。目前每個學生學分的標準是800加元,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65學分左右,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78學分左右。這部分的學費標準每年略有調整,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的錄取標準為準。住宿費每人每年750或者900元之間。如果國家對本科生的學費和住宿費進行調整,學校將按照新的規定收取。
第十四條我校本科招生網站:,電話:010-62338216,62338222,傳真:010-82381399。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投訴電話是010-62338237。
第十五條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招生,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於以我校名義從事非法招生宣傳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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