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適用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五條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機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高新區實施統壹管理。其職責包括: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負責對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項目進行審核;
(四)負責高新區的預算、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高新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和土地使用(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積)的初審;
(六)負責高新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建立高新區服務體系;
(七)負責高新區的對外交流,組織高新技術信息的發布和交流;
(八)協調有關部門在高新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在園區設立園區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園區的日常事務。第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高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公安、港監等單位可根據需要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公窗口,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第八條高新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行政審批的條件、時限、程序以及高新區政務和服務信息,優先辦理高新技術企業業務,為高新區企業引進創業投資、金融、電信、郵政、交通、供電、供水、設備租賃、中介等配套服務提供便利條件。第九條工商、稅務、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可免除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年檢。第十條高新區的文化、教育、衛生、計劃生育、民政等社會事務由高新區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高新區管理機構予以協助。第十壹條符合執業資格和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設立金融、保險、法律、審計、會計、技術交易、信息咨詢、產權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務機構。第三章準入和促進第十二條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項目應當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內外高新技術企業;
(二)國家、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或者從事本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產品的研發、生產和經營的項目;
(三)為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第十三條申請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項目,應當持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到高新區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壹)高新區入駐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章程和合同;
(五)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文件。第十四條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進入高新區的決定。允許進入的,應當出具批準文件;不允許進入該區域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未取得進入高新區批準文件的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在高新區登記註冊為企業。第十五條高新區內的企業經營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滿前三十日內向高新區管理機構提出復審申請。第十六條在高新區申請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的起點為3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外幣。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出資人以其在註冊資本中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法律責任。分期出資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全部出資。
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