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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免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是怎麽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稅

1,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65438+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按27%的稅率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2、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94]財稅字No。1)

3、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農村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以及城市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4.技術服務的收入是免稅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為各行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和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5,.新企業救濟。交通、郵電行業新設立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1年度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6、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設立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餐飲、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1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No。1)

7.新成立的企業免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 ~ 2年。([94]財稅字No。1)

8、新服務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失業人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的,所得稅可減半征收2年。([94]財稅字No。1)

8,.新型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救濟。新設立的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可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No。1)

9.利用三廢的企業免稅。企業以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No。1)

10,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以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No。1)

11.技術轉讓是免稅的。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及相關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12,免征農業稅。農場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13,福利企業救濟。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事處開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盲、聾、啞、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14,救災。如遇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No。1)

15,非經營性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所得項目,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基金及附加收入;

(3)納入財務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獨立核算單位的稅後利潤收入;

(7)社會團體獲得的各級政府補貼;

(八)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捐贈收入;

(10)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16,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營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和漁業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第49號)

17,新型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國內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者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位於欠發達邊遠地區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的下壹個10年內,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 ~ 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9,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20、新安置隨軍家屬的企業免稅。從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新設立的企業,其隨軍家屬占企業總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1,科研機構技術性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務院[2000]78號)

22、養老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23、糧食儲存財政補貼收入免稅。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第13號)

2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6 54 38+0]654 38+05號)

(1)財政撥款;

(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3)社會各界捐贈收入;

(四)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25.林業收入是免稅的。從2001、1、1起,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種苗作物以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第171號)

26、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自2001、1、1起,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農林產品種植、養殖和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第124號)

27、機關服務中心安置人員免稅。代理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設立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28、代理服務中心安置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為主的新辦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29、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度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2002年起實行“兩免三減”政策,即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0.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稅的。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和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的股息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31.對新辦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收。自200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2000年7月65438日+0日之後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減免稅優惠。減稅期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減免稅期滿後,按1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32、科研機構轉制免稅。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的242家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部門的1134家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並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自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第137號)

33、下崗職工再就業相關稅收政策。

(1)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經營實體,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額扣除,應扣除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

2005年底前經批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繼續按原優惠方式享受減免稅政策,直至剩余期限屆滿。

(2)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築業、娛樂業、銷售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按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經批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的自謀職業人員,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執行上述政策規定,原優惠政策規定停止執行。

(三)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富余人員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興辦的經濟實體(除從事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娛樂業、銷售房地產和出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總承包等),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A.利用原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者有效資產;

B.獨立核算,產權清晰,產權主體逐步多元化;

C.吸收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的施工企業吸收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的70%以上(含70%);

D.與被安置員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四)本通知所稱下崗職工是指:a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b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需要安置的人員;c .國營企業(即工廠辦的大型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時間超過1年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五)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開辦的集體企業(即工廠開辦的大型集體企業),是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出資,主要為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以安置知青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為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為集體企業的企業。

工廠開辦的大型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合崗位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因特殊困難的大型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發放範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服務業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6)上述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2008年底前未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可繼續享受至三年期滿。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企業同時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業的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