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依法生成、收集、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片、磁帶、磁盤等電子存儲材料形式反映的內容。第三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有權向政府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第五條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
1.市政府規章、各政府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進度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置情況;
2 .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 .征地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4.行政許可相關事項;
5 .政府辦事程序、條件、依據和聯系方式;
6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7.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理情況;
8.與人口、企業、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相關的基本信息。
9.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辦理情況。
(三)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2 .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和工程進展情況;
3.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4)政府機構和人員。
1.各級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和變化;
2.政府機關領導成員的簡歷、職責及變動情況;
3.條件、程序、結果等。公務員的錄用、聘用和公開選拔幹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條對涉及個人或者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作出正式決策前,決策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條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下列壹種或多種形式及時公開:
(壹)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報刊;
(二)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和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場所設立公眾咨詢室、信息查閱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第九條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載體上公開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互聯網政府網站上公開,同時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也可以其他形式公開。
其他政府機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上公開,同時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第十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各政府機關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載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要說明及其制作日期。
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逐步編制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第十壹條各政府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關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和查詢。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必須描述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特征,以便政府官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