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未經煮熟直接屠宰加工的活畜禽的肉、生乳、脂肪、器官、血液、蛋類。
本辦法所稱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腎上腺素能受體激動劑、性激素、蛋白同化類固醇、精神藥品、各種抗生素殘留及其他藥物、重金屬、激素等。,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第三條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市(州)、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產品安全管理,為畜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省、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畜禽產品安全監督檢測網絡;在生產經營的重要區域和重要環節設立畜禽產品安全監督檢查點。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畜禽產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違反本辦法的人都有權舉報。第六條設立畜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畜禽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排放的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嚴禁向畜禽產品生產場所及其周圍排放重金屬和有毒廢液、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汙水、生產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第七條嚴禁生產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第八條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其他化合物和投入品,嚴格執行獸藥產品休藥期,采取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第九條畜禽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申報無公害畜禽產品,按國務院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查,並制定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計劃對畜禽產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抽樣檢驗,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畜禽產品必須進行全面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被檢驗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復驗費由申請人預交,由責任方承擔。第十壹條省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全省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
市(州)、縣(市)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應當在省級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測工作。第十二條省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測數據定期公布結果。第十三條畜禽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畜禽生產經營活動,委托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對畜禽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畜禽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畜禽產品安全監督員,對本轄區內生產、加工、經營的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實施有毒有害物質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文件、記錄、憑證和其他資料;
(四)封存涉嫌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
(五)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防止二次汙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六條依法對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謊報,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或者擅自出售被封存的物品。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