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要求提供客運服務,按裏程和時間計費的5座以下小型客車。第三條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其他公共交通行業的發展相協調,並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總量控制。
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新增運力投放規劃和出租汽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轄三縣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提出轄區內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出租汽車行業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運營、優質服務的原則。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其下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安、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文明行業創建等活動,對在安全運營、文明駕駛、優質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救死扶傷事跡突出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明晰產權、規範權屬關系的基礎上確定。具體方案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本辦法實施後,新投放的出租車將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並實行企業化管理。
經營者應當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取得經營權,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始營運。第八條經營權以單車為單位計算,對取得經營權的出租汽車以單車為單位發放車輛營運證,每車壹證。
取得經營權後3個月內未投入運營的,視為自動放棄。第九條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為8年。
出租汽車企業購買出租汽車並企業化經營的,或者出租汽車及時更新為安全、環保、舒適車輛的,可以適當延長經營權期限。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新增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本辦法實施前,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轉讓,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內,經營者可按規定辦理出租汽車報廢和更新手續,出租汽車經營權剩余期限轉入新車。第十壹條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登記,領取並簽訂統壹格式的轉讓合同。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剩余年限經營權使用合同,並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領取新的車輛營運牌照。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屆滿後,應當通過公平競爭重新確定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經營期內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的經營者有優先取得經營權的權利。
國家或省對經營權到期後的處理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經營者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出租汽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營運,交回相關營運證件,拆除計價器、頂燈,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誌,並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的,由交通、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繼續取得經營權的;
(二)經營者終止經營;
(三)經營期間發生嚴重違法經營行為,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第十五條出租汽車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和接受委托管理服務的出租汽車不少於600輛(其中,由企業出資購買並作為企業經營的出租汽車不少於100輛);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固定停車場地;
(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有與其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技術、財務和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運營的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全部由企業收購並企業化經營的,不受前款第(壹)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