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決策以及國防建設和國家安全提供的決策氣象信息;
(二)向公眾提供的短期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指數預報、火險等級預報、環境氣象條件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條件預報等公眾氣象信息,重要天氣報告和氣象信息;
(三)為社會用戶提供的其他專業和專項氣象信息。
氣象信息服務應當分類管理。第六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為市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氣象信息服務。區縣(自治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職責範圍,負責為區縣(自治縣、市)領導機關和防災減災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氣象信息服務。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還應當按照大風、暴雨、雷電、冰雹等突發性災害天氣信息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通報。
為國防建設和國家安全提供的決策氣象信息服務,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決策氣象信息服務應當準確、及時、主動。
決策氣象信息服務是免費服務。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決策氣象信息屬於內部資料。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在管理和使用決策氣象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九條公共氣象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下列規定向社會發布:
(壹)市氣象臺負責發布全市範圍內的公眾氣象信息;
(二)區縣(自治縣、市)氣象臺站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眾氣象信息;
(三)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公眾氣象信息和國外公眾氣象信息需要在本市媒體傳播的,由市氣象臺統壹發布。第十條其他專業和專項氣象信息服務,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信息只能由本系統使用,不得向社會發布或者在公共媒體上傳播。第十二條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可以在各級氣象臺站組織的研討會和其他專業會議上或者在學術刊物上發表對氣象信息預報的結論和意見,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會公開發表。第十三條提供和發布氣象信息必須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使用統壹的標準、規範、術語和程序,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補充或者修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主要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大型橋梁和戶外旅遊景點設置公共氣象預警標誌,及時發布暴雨、雷電、大風、高溫、寒潮等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定面向公眾的氣象預警標誌設置方案,報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公眾氣象預警標誌。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應當安排專門時間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當地氣象臺站每天定時發布的公眾氣象信息。對災害性天氣預警、火險等級天氣預報、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天氣預報、影響環境質量的天氣預報以及補充、訂正的天氣預報,應當及時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電視臺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後,應當在電視屏幕的顯著位置設置氣象預警標誌。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需要變更氣象信息播出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提供氣象信息的氣象臺站的同意。第十六條氣象信息節目由發布氣象信息的氣象臺站制作。各級氣象臺站應當保證氣象信息節目制作的質量。第十七條電信、通信等單位應當保證公眾氣象信息電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暢通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