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教專家、經濟專家和應邀在山東短期工作、講學的專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將按照我國有關規定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可以省政府名義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對推薦外國專家、提供信息資料的有功人員也將給予獎勵。
對來山東的外國專家,其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按稅法規定減半征收。第五,積極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嚴格執行來山東工作的外國專家聘用合同,確保其有職、有權、有責;作為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與相關問題的決策。外國專家獨資或承包、租賃的企業、事業單位所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可在國內外招聘,並按國際慣例管理。第六條依法保護外國專家的合法權益。不得對外國專家的個人資產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外國專家的合法收入和其他利益應根據專家本人的意願予以保密和保護。第七條歡迎外國專家帶技術和專利來山東創辦和合辦先進技術企業。這類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用短期流動資金和信貸資金的,經審查後優先考慮;外國專家所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這類企業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並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交通條件和通訊設施,按當地國有企業收費標準收費。第八條外國專家向我省提供的先進設備,作為合資企業投資,享受免征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照顧。經批準進口的科研、實驗、教學用儀器、設備和化學試劑,在進口環節免征產品稅、增值稅和關稅。攜帶、托運、郵寄或進口自用的定居用品、交通工具、科學儀器、辦公用品(合理範圍內)和圖書資料,憑《外國專家引進證》免征關稅。
凡列入我技貿壹體化計劃的項目和進口的成套零部件,均按零部件稅率征稅。
除海關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外,專家攜帶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有明確申報,壹般不開箱查驗。第九條申請來山東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子女升學、就業、探親和對外交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妥善安排。第十條簡化簽證手續,放寬出入境條件。對在山東工作1年以上的外國專家,居住證壹次性有效期可適當延長。有些人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經常來山東的專家可以辦理長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第十壹條山東省聘請的外國專家可與政府領導直接對話。在山東工作期間,如果遇到任何違約或其他難以解決的困難,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向當地政府相關領導求助,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分管省長求助。專家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和問題,由各級政府及時予以答復和解決,並確保相關政策得到落實。第十二條上述條款適用於申請來山東工作的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臺專家。
我省聘請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外技術的有關事宜,由山東省國外智力辦公室和山東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