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通知》指出,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壹星級綠色建築認定、授牌並匯總上報認定信息;負責本市星級綠色建築培育和二星、三星級綠色建築認定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問:《通知》對城鎮新建建築有什麽要求?
通知強調,城鎮所有新建建築均應按照《綠色建築設計標準》(DBJ04-415-2021)進行設計,並提出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或委托設計時,應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和相關指標的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綠色建築的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編制綠色建築專篇,對建設項目進行預評價。
問:我市綠色建築標誌的認定標準和程序是什麽?
《通知》規定,全省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認定采用國家標準。對符合《辦法》要求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註冊並登錄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項目基本信息和主要技術指標,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對項目合規性進行自評並逐壹打分,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
問:我市對綠色建築標誌的申報單位有什麽要求?
綠色建築標誌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申請,設計、施工、咨詢等相關單位均可參與申報。
問:《通知》提出了哪些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激勵措施?
《通知》提出了對已認定的綠色建築項目優先考慮各方的激勵政策。
附件: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誌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綠色建築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建科字[202650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誌,是指表明綠色建築星級並包含性能指標的信息標誌,包括標誌和證書。綠色建築標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壹制定,證書由授牌部門制作,標誌由申請人根據不同應用場景制作並標識綠色建築生產指南。
第三條授予綠色建築標誌的範圍是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築。
第四條綠色建築標誌由低到高分為壹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認定工作。下設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節能局,負責認定全市壹星級綠色建築,授予標識並匯總上報認定信息;負責本市星級綠色建築培育和二星、三星級綠色建築認定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六條綠色建築星級標誌的認定采用以下標準:
(1)新建民用建築采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
(2)既有建築改造采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2015)。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壹級綠色建築專家庫。
專家應熟悉國家綠色建築標準和地方相關法規,了解和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職業資格。
參與綠色建築標誌認定的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申報項目。違反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列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從專家庫中除名。
第八條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誌評審專家應由7-9人組成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九條綠色建築標誌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申請,設計、施工、咨詢等相關單位均可參與申報。
第十條申報綠色建築標誌和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等國家標準或相關地方法規進行設計、施工、運行和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備案。
第十壹條申報綠色建築標誌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申報和審查
第十二條綠色建築認定需要申報、推薦、評審、公示和公布,評審包括形式評審和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符合《辦法》要求的綠色建築項目,申報單位通過綠色建築標誌註冊管理信息系統(簡稱系統)進行申報,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內容按《通知》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初審後,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初審意見,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推薦通過初審的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並上傳推薦信。
第十六條申報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誌項目,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登錄綠色建築標誌管理信息系統,按照通知規定的內容進行初審,填寫初審意見,將合格項目報市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通過初審的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誌項目,綠色建築標誌管理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位置、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簽署的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處理異議。
第十九條對公示無異議的壹星級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公布認定的壹星級綠色建築項目,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統壹樣式的證書。項目單位將根據綠色建築標識生產指南制作自己的標識。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制約綠色建築認定權力運行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督方式,明確管理責任和監督措施,有效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壹條我市城鎮新建建築應全部按照《綠色建築設計標準》(DBJ04-415-2021)進行設計。建設單位在投標或委托設計時,應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指標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綠色建築星級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編制綠色建築專篇(附件1)。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對綠色建築項目進行預評價
以上附件1和2均從通知中下載。
第五章身份管理
第二十二條鼓勵項目單位申報綠色建築標誌,並優先考慮獲得標誌的綠色建築項目各方。
第二十三條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的運營管理,加強運營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的比對,每年將年度運營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具有綠色建築標識的壹星級項目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2年。
第二十五條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公室核實後提出書面意見,經批準單位批準,撤銷綠色建築標識,收回標誌和證書。被撤銷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不得參加評先,不得享受政府給予的綠色建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批單位在作出撤銷壹星級綠色建築標誌的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申報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申報單位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審查,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撤銷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報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工程項目預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在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開展綠色建築預評價,但不授予標識。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 12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