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以及與旅遊相關的交通運輸、娛樂、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單位,都必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督,如實提供旅遊經營等信息。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本地旅遊業發展,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管理、協調和指導,定期研究解決旅遊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公安、文化、宗教、價格、質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旅遊業。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根據職能部門的委托,可以對旅遊景區的環境保護、治安、消防、衛生和綠化實施統壹管理。第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經上壹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六條旅遊發展規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以城鄉總體規劃為基礎,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和自然保護區等規劃相銜接,科學定位,突出特色。第七條旅遊區開發應當編制詳細規劃,符合該地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其他相關規劃,建設城市廣場、城市標誌性建築、車站、大型文化、水利、農業、現代工業、交通設施等具有旅遊觀賞價值的工程項目,應當兼顧旅遊功能。第八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應納入近期建設計劃。第九條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和旅遊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旅遊規劃和旅遊區(點)、旅遊飯店質量等級標準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旅遊建設項目在報批規劃前,應當附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明碼標價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十壹條旅遊經營者在組織和接待旅遊者過程中,應當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並加強日常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和旅遊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第十三條旅遊項目,特別是客運索道、纜車、速滑、水上飄傘、蹦極、大型遊樂園、走山路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項目。,必須經市、縣(市、區)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條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景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旅遊景區的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廁所、旅遊安全防護設施、旅遊安全警示標誌和公共信息標誌不完善的,不得向遊客開放。第十五條旅遊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征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對老年人、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對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門票減免政策。
旅遊景點門票價格上調的,旅行社順延三個月。第十六條從事旅行社業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得以業務交流合作、咨詢中介服務等名義變相從事旅行社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經營,嚴禁超範圍經營。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符合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門市部要把人事、財務、旅遊合同和業務經營統壹起來,把線路和價格與社的成立統壹起來,嚴禁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