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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工程建設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然而,監理制度發展至今所暴露出的問題,以及近年來“取消監理資質”、“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等新政策的相繼出臺,既揭示了行業的困境,也使工程監理的生存和發展問題暴露無遺。

1.監理單位受雇於建設單位,作為第三方執業困難,監理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無法保證;

2.施工單位很少下放項目管理權,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要求的“質量、成本、進度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形同虛設,監理作用大多局限於質量控制;

3.功能限制進壹步限制了監理市場的發展,激烈的競爭環境滋生惡性競爭,進而導致行業發展的惡性循環...

壹、監管體制改革進程

取消強制監理是工程監理改革的主要途徑:2014年,深圳率先開展非強制監理改革試點,隨後逐步將試點範圍從社會工程擴大到政府工程。隨後,山東、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廈門等城市也加入了非強制監管的試點行列。2018三四月份,上海、北京也相繼出臺了關於強制監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在部分項目中不再強制實施工程監理。

針對部分地區取消強制監理帶來的施工許可辦理、竣工驗收審批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8年9月修訂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刪除了原第四條第壹款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經委托監理的,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可以不委托監理而申請施工許可證。

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也是很多地區的改革選項:陜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十多個省份啟動了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從2016,上海浦東(165438+2006年10月),福建廈門(17 165438+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65438+2008年5月),雄安新區(65438)。

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是當前工程監理制度改革的又壹創新發展方向。2019,65438+10月,11,河北省雄安新區管委會發布《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四十四條明確:結合BIM、CIM等技術的應用,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取代工程監理制度;2020年3月1根據北京市住建委《關於優化本市建設單位施工管理的通知》,建設單位可以在不需要工程監理的項目中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IDI”),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

二、監理行業轉型的機遇和趨勢

隨著上述改革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取消強制性工程監理的試點範圍不斷擴大,監理從業者對行業未來發展的危機感和恐慌感日益強烈。然而,從監理資質管理、市場需求和監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發展來看,工程監理體制改革的危機也孕育著行業轉型發展的新機遇。

(壹)從監理資質管理的角度

首先,我國工程監理制度起步發展較晚,但行業對監理從業人員的能力水平要求較高,尤其是知識結構復雜,工程技術、法律知識、合同管理、計量知識缺壹不可;此外,國內監理行業長期存在的不規範的市場競爭和低廉的監理費用,造成了監理行業的大量人才流失,導致國內監理市場長期存在人才缺口。

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全國共有***213135註冊監理工程師。預計同期我國高端監理人才市場需求約為60萬人。因此,客觀上,國內工程監理市場對監理人才有著強烈的市場需求。

其次,從監理職業資格管理的政策走向來看,國家也表現出對高級監理人才的迫切市場需求。

2065438+2009年2月23日,65438+200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提出“註冊監理工程師”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類似的總監理工程師的人員”可以擔任總承包項目的項目經理。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不僅指出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視為具有工程師職稱,也可作為申請更高級職稱的條件。還取消了以前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中中級職稱的限制,將原來的考試周期由2年改為4年,大大降低了監理工程師的考試門檻,提高了通過率。

此外,近年來,隨著全國社保聯網,證查結合更加嚴格,監理市場長期存在的掛證現象也得到了緩解,市場對有效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需求日益強烈,為監理人員行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市場機遇。

(二)從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發展來看

“強制性工程監理”取消後,各地區積極探索替代方案。目前主要有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聘監理單位模式(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1.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於建設單位內部員工,而不是單壹的責任主體,他們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政府委托的職責。原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收緊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可以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工程監理的規範性和合理性,改變過去“五方責任制”下責任邊界不清,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局面,有利於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2.外聘監理單位的模式

強制性工程監理取消後,建設單位也可以通過委托外部監理單位對工程提供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幾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需要聘請外部監理單位的,需要通過政府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選擇。

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避免了以往工程監理招標中低價中標的不良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統籌安排,保證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範監理實施。同時,由於監理服務費是按程序通過住建部門提交給財政部門的,避免了過去施工單位用監理費“挾持”監理單位的不規範市場現象。在這種監理模式下,項目監理人員擁有良好的監理環境,可以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合理性,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3.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和外聘模式外,壹些地區還提出了以“全過程工程咨詢”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的思路,以有效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

從形式上看,全過程工程咨詢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的關系是替代與被替代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的發展來看,無論是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我國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非常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這為監理行業的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

工程監理的本質是壹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從理論上講,監理職能涵蓋了項目建設的全生命周期。然而,由於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往往局限於施工階段,沒有充分體現監理行業的原有價值。

監理行業向工程咨詢全過程的轉型升級,可以重塑監理行業的價值,充分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垂直業務延伸。

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還具有質量監督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特點,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具有良好的質量監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影響,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