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第三次股東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中文名稱:上海市信息服務協會英文名:Shanghai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第二條本協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由本市信息服務企業和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是跨部門、跨所有制管理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宗旨: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梁。
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為政府、社會和成員提供信息服務。
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完善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協調會員相關業務,加強本市信息服務企業自律管理,促進信息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本會設立中國* * *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五條本協會的登記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協會受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協會的住所和活動區域:上海。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壹)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展會招商和產品推介活動;
(二)參與涉及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和行業利益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列席政府組織的相關聽證會,接受政府組織的本市信息服務業發展相關課題研究報告;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與政府培育和構建協商機制;
(四)代表工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者向政府申請調查;
(五)根據章程,制定行業的規章制度、服務標準和質量標準;
(六)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公信證書、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章程,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行業集體形象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采取警告、行業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非會員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之間、消費者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信息中介服務、行業統計、研究、信息發布、公信力認證、價格協調、資質評估、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協會的活動原則如下:
(壹)協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按照企業協會行為準則獨立開展活動;
(二)協會的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3)協會不會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經營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不與行業內企業競爭;
(4)協會將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實現自主經營、自主創業、自負盈虧。
第三章成員
第十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承認公司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同行業企業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俱樂部和自由離開俱樂部的權利;
(六)向協會提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FSC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辦協會交辦的事項;
(七)服從本協會的協調;
(八)FSC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兩年內未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組成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推遲換屆選舉的,換屆選舉延期不得超過壹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確定每個時期的活動和任務;
(六)討論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問題;
(七)決定其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終止會議的決定須經實際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董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應召開股東大會。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四)決定設立或者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並依法向登記機關備案或者申請登記;
(五)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其他董事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董事的補選應由下次股東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三分之壹的董事建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二、四、五、六、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執行主任的增補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補選的執行董事須經下壹屆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執行董事應在董事中產生。本協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負責人的選舉采用差額選舉方式。上述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作出決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常務理事當場審核並簽名。會員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是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壹條因工作需要,由70歲以上的人擔任本會負責人,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應經董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種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壹般為專職。
秘書長在主席的領導下工作,他的主要職責是: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準;
(四)向理事會提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建議;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協會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職責,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協會應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資產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部分。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資金、捐贈的情況,公開接受主辦單位、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贊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出資人和捐贈人有權要求協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營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在變更任期、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大會表決後,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壹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二條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本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由登記主管機關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由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於2010年2月26日經第三屆第壹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