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全面貫徹教育部實施陽光工程、依法治校精神,做好2021招生工作,維護學院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學院全稱:廣西信息科技職業學院。
第四條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辦學層次:高職院校
第六條學院國家標準代碼為4145014763。
第七條地點:廣西南寧市邕寧區步雲路31號。
第八條學院簡介
廣西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新建校區位於南寧市中心城區(五象新區),初期投資5.6億元,建築面積965,438+0,000平方米,教學、生活、體育設施齊全,環境全新優美。這是學生學習知識和技能的好地方。
學院秉承先進的辦學理念,遵循“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辦學道路,積極探索“* * *融合企業,* * *設立專業,* * *發展產業”的辦學模式和“產學研創新”壹體化的人才培養模式。與國內相關行業龍頭企業在專業建設、課程開發、師資隊伍建設、畢業生就業等方面進行深度合作。突出專業特色,對接“壹帶壹路”國家戰略和廣西數字絲綢之路、中國-東盟信息港建設發展戰略,努力培養實用型、技能型高級專門人才。未來將建成全國壹流的信息技術大學、中國-東盟信息產業職業教育基地、中國-東盟信息技術應用人才高地、中國-東盟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研發中心。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九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領導、招生就業處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學院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高校招生就業辦公室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常設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壹條學院紀檢監察室,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2021年度,學院將在廣西進行高考招生,計劃招生1500人。年度招生計劃以廣西招生部門公布的人數為準。學院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通過廣西招生部門、學院網站和公眾微信號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五章入學規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院校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通知和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受院校紀檢監察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全國統考招生(含藝術生)錄取原則。
1.對於所有由廣西招生部門進入檔案的考生,無論是采用順序誌願投檔方式還是平行誌願投檔方式,在招生和安排專業時均采用相同的方式。
2.進入全國統考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列,專業按其專業誌願排列,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誌願。考生1專業誌願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誌願錄取...諸如此類。同分考生按招生部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錄取。不能滿足其全部專業誌願的考生,可參加專業調劑和誌願錄取。專業調劑誌願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逐壹辦理。對於“不服從調劑”的,予以辭退;對於“服從部分專業調劑”的,按照服從專業誌願的順序錄取。如果還是不滿意,就辭退;對“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隨機錄取到仍有計劃缺額的專業。
3.對於藝術類考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優先錄取,錄取方式和專業安排與全國統考考生相同。
第十五條學校不單獨組織藝術專業考試,專業技能成績以廣西招生考試部門組織的藝術專業統考(以下簡稱藝術統考)成績為準。報考藝術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色盲無色。
第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和身體條件的要求,除專業錄取要求中規定的專業外,原則上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所有被錄取的考生,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第十八條今年的招生結果將在學校網站或由招生部門通過媒體公布,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費用和補貼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的繳費方式和時間繳納費用。學院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收費政策,按照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學院應建立完善的“獎、助、貸、勤、減”資助政策體系。學院可協助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貸款,組織勤工助學活動,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和學習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畢業
第二十壹條。具有學歷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授予國家承認學歷的學院的畢業證書,學院名稱為廣西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十二條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廣西信息科技職業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高校招生電話及聯系方式:
電話:0771-5880697 5845763
投訴電話:0771-5853532
學院網站:www.gxuie.cn
郵箱:guiezjb@163.com
學院地址:廣西南寧市邕寧區步雲路31號。
郵政編碼:530021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高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