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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免疫、登記、扣留、收養、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政府部門監管與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問題。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犬只扣留、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病、依法查處非法養犬活動等工作。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種的監督管理,依法落實動物防疫條件和動物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疑似疫犬和無主犬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養犬人和養犬單位對犬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控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撲滅動物間狂犬病疫情;配合公安機關捕殺狂犬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犬只檢疫和犬只防疫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和診療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衛生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狂犬病疫苗註射、犬只傷人處置、狂犬病患者搶救治療、人間狂犬病疫情監測和健康宣傳教育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 *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預防狂犬病等宣傳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養犬人和養犬單位遵守養犬行為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和宣傳工作,可以制定文明養犬規約,引導和監督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或者制定禁止養犬規約,由* * * *遵守。

犬類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六條養犬管理所需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分區管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區、集體宿舍區、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等區域禁止養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犬區和限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壹般養犬區。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電話號碼、郵箱和電子郵箱,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第九條本市依法對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滿三個月齡或者免疫間隔期屆滿,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取得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立犬只狂犬病免疫點,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在犬只免疫後五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到公安機關公布的犬只登記場所申請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並繳納管理費。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四個月以上的犬只。第十壹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固定的住所或者居所。

養犬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養犬登記場所申請養犬登記: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等身份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證等居住證明;

(三)農業和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

(4)狗狗近期正面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