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環境保護局根據《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徐匯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立,是全區環境保護的政府主管部門。
徐匯區環保局各部門的職能劃分如下:
1,汙染控制科
(1),提出區域環境監測要求,全面掌握本區域大氣、水、噪聲等環境質量狀況,每年編制區域環境狀況公報;
(2)、全面掌握區域內汙染源的現狀,對現場執法部門提出監督管理要求,並綜合分析區域內的環境汙染因素和數據;
(3)、根據市環保局的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削減計劃;
(4)、根據市環保局的規定,組織實施我區排汙申報登記、數據收集和匯總等工作。;
(5)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負責本區域排汙許可證的發放並監督實施;
(6)、根據市環保局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我市年度和半年度環境統計和報送工作;
(7)、組織實施環保專業、專項創建或整治工作,負責資料匯總和匯總等工作。;
(8)配合非我局領導的環保專業專項創建或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並負責資料匯總和匯總的報送。
2.綜合管理科
(1),負責制定本地區環境保護的短、中、長期規劃及相關行動計劃;
(2)、參與制定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組織制定、實施和推廣區域性或綜合性環境保護創建活動;
(4)組織、實施和協調本地區環境綜合整治的量化評估和環境審計;
(5)、負責局法制工作,負責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的實施,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6)、負責建立環保執法責任制考核和個人執法考核檔案;
(7)、歸口管理和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專業內外教育培訓;
(8)組織實施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和評審;
(9)、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10)負責我局環保計算機信息網絡和網站的運行管理,制定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
3.監督和管理科
(1),負責本轄區新建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按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環境目標的要求,參與本地區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
(3)、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4)、負責建設項目驗收後各種資料的移交和歸檔。
4.局辦公室
(1),組織協調局機關各部門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和局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
(2)、負責文秘、檔案材料、信息、文電、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行政監察、財務管理等工作。;
(3)、負責局機關的工作計劃、總結及相關文件的編寫,並監督整體工作目標和任務的進展情況;
(4)、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調配、勞動工資、職稱評定、組織人事等管理工作;
(5)、負責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幹部)的管理和考核,組織在職幹部的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
(6)、負責黨建和幹部思想政治教育的日常事務;
(7)、負責精神文明的創建;
(8)、負責受理來信來訪,並嚴格按照信訪管理辦法進行監督和考核;
(9)、負責後勤保障和固定資產管理;
(10),負責各類接待和會議安排。
擴展數據:
徐匯區環保局的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意見和措施;貫徹執行本地區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歸口管理本地區的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參與制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土地開發整治計劃、區域經濟發展計劃、產業發展計劃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計劃;參與本地區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和城市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
3、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並進行統壹監督。
4、負責本轄區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機動車尾氣等汙染物和汙染源的防治;調查處理本轄區重大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承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關於環境保護的意見、議案和建議,處理人民群眾關於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5、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本地區的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和核安全,監督檢查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6、負責轄區內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排汙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執行;審批權限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7、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量化考核。
8、負責組織本地區的環境保護研究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保項目,參與本地區環保設備質量監督和認證工作。
9、負責管理本轄區的環境監測,監督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規範的實施,指導和監督環境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及質量保證。
10,負責組織本地區的環保宣傳教育;制定面向公眾和青少年的環境宣傳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11,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組織在職人員在職培訓;指導下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作。
12,負責應訴行政訴訟,處理復議事務。
13,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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