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3、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
(1)有效推動全國範圍的反腐運動。
所有的詐騙都是建立在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上,無論是犯罪分子的詐騙,還是政府官員的貪汙和濫用職權,都來源於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就會成為強勢壹方。
政府信息公開使政府充分公開信息,減少了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將大大改善公眾的監督條件。
提高公眾的監督能力,將極大地抑制政府的失職、腐敗和濫用權力。政府信息的全面公開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
(2)推進國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理。
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前,雖然壹些先進地區已經通過電子政務建設實現了部分政府信息的公開,但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區還沒有行動起來。
壹些地方的官員以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由,減緩政府信息公開的進度,拖延政府改革。政府信息公開有效地規範了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證了政府改革的進度。
而且,所有的政策都變得更加有效,實施效果得到了提高。壹定程度上壓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促進了政府行為。
特別是基層、邊遠地區、農村的政府行為規範,推動了整個國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理。可以預見,與政府信息公開相結合的電子政務建設也將成為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執政的重要力量。
(3)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政府與公眾的合作。
在現代社會,政府的公信力已經成為壹種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他們之間的合作效果;政府與企業之間* * *知識的建立可以提高經濟活動的有效性。
從而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讓社會更多受益。以前政府在公眾面前有很強的信息渠道優勢,更容易管理;如今,隨著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手段的普及。
公眾的信息渠道越來越多,了解的東西也越來越多。社會謠言、噪音以及壹些政府官員違紀行為的出現,對政府的公信力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因此,不再是公眾相信政府說的話。政府只有坦誠面對公眾,才能增強公信力。
(4)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
政策穩定和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對政府的政策意圖理解得越清楚,他們對未來的期望就越有信心。同時,明確的預期可以鼓勵長期的社會投資。
也能有效促進經濟發展。政策只是鎖在抽屜裏,由官員按需使用,會增加投資者對未來收益的擔憂,減少投資規模,從而導致企業和投資者追求短期效應。
經濟建設的質量和效益大打折扣。事實證明,那些吸引投資多、經濟發展好的地區,往往是政府信息公開做得好的地區,也是政府最值得信賴的地方。
(五)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
中國經濟已經發展到了必須實施以人為本政策的階段。依賴大量自然資源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已經走到盡頭,“知識經濟”成為經濟進壹步發展的必由之路。
知識經濟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智慧和創造力,它們僅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現代政府應該註重調動智力資源,只有尊重人才的以人為本的社會才能調動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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