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和高速公路設置交通標誌、路標和指路標誌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燈箱、噴繪、展板、櫥窗、實物造型、電子顯示裝置、投影等形式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通過使用以下載體:
(壹)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施工現場圍墻、在建建築物;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車站、平臺、碼頭等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外觀;
(七)氣球和其他升空裝置;
(八)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營業場所、辦公場所或者住所設置指示單位名稱、字號、標誌或者建(構)築物名稱的標牌、燈箱等設施的行為。第四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住建、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財政、氣象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工作。
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要求,布局合理、設置規範,內容真實合法,符合市容景觀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環境和生活品質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安全牢固,不得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附屬建(構)築物的結構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第二章規劃和規範第六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規範、戶外廣告實施方案(以下分別簡稱專項規劃、規範和實施方案)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的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編制:
(壹)專項規劃應當以美化城市環境、凈化城市空間、提高城市品質、促進城市發展為導向,滿足公益廣告需求,明確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格控制區和禁止區的空間布局和分類控制要求,並與城市景觀照明等相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設置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規格、燈光等設置要素,以及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檢測等管理要求。
(三)實施方案應當依據專項規劃和設置規範,明確戶外廣告的位置、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場地墻體、在建建築物、臨時戶外廣告的使用,無需編制實施方案。第七條專項規劃、設置規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和設置規範不得隨意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實施方案由市城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涉及突破已批準的專項規劃和設置規範的,應當就突破事項提交專項報告報批:
(壹)在城市景觀重點區域和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二)在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側設置戶外廣告;
(三)跨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編制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以外的實施方案,由區城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市城管部門意見後,報區政府批準;涉及突破已批準的專項規劃和設置規範的,區政府應當將突破情況報市政府批準。
如需對已批準的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如增加或減少戶外廣告點位,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設置規範、實施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
專項規劃、設置規範和實施方案報送審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專項規劃、設置規範和實施方案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專項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規範草案和實施方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範和實施方案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並以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長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