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決定重要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民族鄉的意見。第八條中央、省、市對民族鄉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第二章經濟建設第九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民族鄉給予指導,在資金、技術、人才、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在稅收和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照顧,幫助和引導民族鄉自力更生,發展經濟。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列出專項資金,支持和幫助民族鄉發展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壹條對民族鄉年人均口糧250公斤、純收入300元以下的困難農民,由鄉人民政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減免現行農業稅,不定購合同糧。同時,與這些農民相聯系的農資供應不應減少。第十二條在民族鄉新開辟的荒山、荒坡、溝、灘、壩、溝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農林特產稅1-3年,具體期限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民族鄉任意攤派、收費或罰款。第十四條民族鄉應當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民族鄉、市、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將收取資金的壹定比例返還給民族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民族鄉林業站建設,積極扶持林業生產。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縣級財政計劃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壹定的優惠照顧,保證必要的行政經費和建設需要。第十六條市、縣、區在安排各項專項資金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照顧。在民族鄉興辦的鄉鎮企業,要在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銀行要在信貸上給予照顧。
民族鄉新辦鄉鎮企業的所得稅,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94]84號執行。第十七條民族鄉有權依法優先合理開發利用本民族鄉的資源。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幫助民族鄉招商引資,組織有關專家對民族鄉的資源進行考察和規劃,為民族鄉的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合理開發利用。第十八條在民族鄉開發資源和開辦新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經營。同時,要與促進就業、提高勞動力素質緊密結合。所需普工主要從民族鄉招收,優先招收少數民族。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民族鄉現有企業進行技術和管理指導,培訓崗位人員。第三章社會事業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按照財政收入增長的比例,增加教育經費中用於民族教育的專項經費。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安排正常教育經費時,要對民族鄉給予壹定的照顧。
在距離學校三公裏以上、招收新生1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在1996年底前開辦學校或寄宿制小班,使民族村80%以上的幼兒逐步接受學前教育。第二十條民族鄉應當在縣人民政府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幫助和指導下,做好掃盲工作。“九五”期間,民族鄉的識字率要達到國務院《掃盲條例》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