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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民族村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民族鄉工作,加快民族鄉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增進民族團結,根據《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民族鄉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的鄉級行政區域。第三條民族鄉按照規定設立鄉長、副鄉長。鄉長應由建立民族鄉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政府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應適當配備建立民族鄉的民族和其他民族人員。第四條民族鄉應當保證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的法令、政策在本鄉的遵守和執行。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第五條民族鄉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結合民族鄉實際,因地制宜,勇於實踐,大膽探索,加快民族鄉經濟、文化、科技和其他社會事業的發展。第六條民族鄉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堅持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采取有效措施,主動做好民族鄉的民族團結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第七條上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幫助民族鄉制定切實可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加速民族鄉各項事業的發展。

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決定重要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民族鄉的意見。第八條中央、省、市對民族鄉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第二章經濟建設第九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民族鄉給予指導,在資金、技術、人才、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在稅收和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照顧,幫助和引導民族鄉自力更生,發展經濟。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列出專項資金,支持和幫助民族鄉發展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壹條對民族鄉年人均口糧250公斤、純收入300元以下的困難農民,由鄉人民政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減免現行農業稅,不定購合同糧。同時,與這些農民相聯系的農資供應不應減少。第十二條在民族鄉新開辟的荒山、荒坡、溝、灘、壩、溝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農林特產稅1-3年,具體期限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民族鄉任意攤派、收費或罰款。第十四條民族鄉應當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民族鄉、市、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將收取資金的壹定比例返還給民族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民族鄉林業站建設,積極扶持林業生產。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縣級財政計劃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壹定的優惠照顧,保證必要的行政經費和建設需要。第十六條市、縣、區在安排各項專項資金時,應當對民族鄉給予照顧。在民族鄉興辦的鄉鎮企業,要在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銀行要在信貸上給予照顧。

民族鄉新辦鄉鎮企業的所得稅,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94]84號執行。第十七條民族鄉有權依法優先合理開發利用本民族鄉的資源。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幫助民族鄉招商引資,組織有關專家對民族鄉的資源進行考察和規劃,為民族鄉的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合理開發利用。第十八條在民族鄉開發資源和開辦新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經營。同時,要與促進就業、提高勞動力素質緊密結合。所需普工主要從民族鄉招收,優先招收少數民族。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民族鄉現有企業進行技術和管理指導,培訓崗位人員。第三章社會事業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按照財政收入增長的比例,增加教育經費中用於民族教育的專項經費。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安排正常教育經費時,要對民族鄉給予壹定的照顧。

在距離學校三公裏以上、招收新生1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在1996年底前開辦學校或寄宿制小班,使民族村80%以上的幼兒逐步接受學前教育。第二十條民族鄉應當在縣人民政府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幫助和指導下,做好掃盲工作。“九五”期間,民族鄉的識字率要達到國務院《掃盲條例》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