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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陜西省旅遊條例》、《xi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原則,加強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情況,協調重大聯合執法行動,研究解決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處、旅遊投訴統壹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第五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旅遊市場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的統壹監督管理,協調旅遊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查處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遊、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合同等違法行為;

(二)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等遊客集中區域的治安秩序,查處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侵害遊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查處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查處旅遊客運市場的違法行為;

(五)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旅遊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欺騙、低價傾銷、捆綁銷售景區門票、違規收費等旅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依法受理旅遊者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六)城管部門負責對實施城市化管理的遊客密集場所和旅遊景區周邊擺攤設點、招徠顧客、追客叫賣、發布旅遊廣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七)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旅遊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查處娛樂場所的旅遊演出和文化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

(八)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旅遊景區高危體育項目的市場監管和投訴處理;

(九)網信部門負責依法清理網上虛假旅遊信息,查處發布各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的虛假旅遊信息的非法網站和賬號;

(十)宗教、文物、質監、商務、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旅遊業相關的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查處。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發布旅遊市場違法行為預警,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提醒和引導旅遊者自覺抵制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旅遊市場秩序管理的宣傳,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旅遊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誠信教育,倡導會員規範服務、公平競爭、相互監督,維護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無資質經營旅遊業務、以不合理低價招徠旅遊者、欺詐和強迫旅遊者消費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第十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旅遊公司的信息和咨詢平臺,免費為旅遊者提供景點、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客流預警、經營者服務質量、行政處罰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完善旅遊公共信息並及時更新。第十壹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標準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旅遊服務質量、旅遊產品、旅遊管理等方面的標準或者規範,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和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壹)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

(二)旅遊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遊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遊經營者、旅遊專業人員因侵權或者違約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遊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旅遊專業人員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遊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