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欣彥墜樓身亡的案件中,她剛搬進新居壹個月。出事當晚,欣彥還和兩個人壹起吃飯,兩個人有說有笑,壹直到晚上九點多。經法醫鑒定,欣彥因從高處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
在欣彥死後的第三天,壹個人找到了欣彥的母親。這個人的名字叫良子。他以前經歷過婚姻生活。他和前夫有兩個孩子。離婚後,他兒子跟他走了。後來,欣彥帶著孩子和這個名叫良子的人結婚了。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欣彥與良子結婚了。僅僅兩個月後,良子和欣彥離婚了。之後,欣彥墜樓身亡,良子本人也在現場。
離婚後,良子仍然和欣彥生活在壹起,盡管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之間的感情。警察廳調查了良子。良子說,事發時,欣彥正在陽臺上拿幹衣服和褲子,良子在廚房被燒傷。壹眨眼的功夫,欣彥已經從陽臺上摔了下來。經公安機關鑒定,欣彥死亡時處於醉酒狀態。
在壹次事故中,沒有第三個人在場。因此,壹直以來都無法確認良子在欣彥去世前說了多少話,發生了什麽。幾經協商,良子與欣彥父母達成協議,將良子對欣彥父母養老服務費的服務承諾移交160分鐘。當時對方還寫了壹張欠條,並特意找了兩個人做貸款擔保。
事故發生前,欣彥剛買了壹棟房子,這是欣彥最重要的財產。欣彥去世後,作為遺囑執行人之壹,欣彥的母親將她的部分財產搬到了自己家中。
但是那天晚上,欣彥的母親搬走了所有的東西,被良子扔了出去。我愛的人說房子光鮮,買房的時間是在我和良子結婚之前,更何況是在良子和欣彥離婚之前。良子還把這兩套房子抵押給了別人。
欣彥的父母向法院起訴了這個良子。良子聲稱欣彥留下的房間其實是他很久以前的,他還拿出了壹份證據。浩子說,欣彥經常把房子賣給他,因為他付了錢,他和欣彥在買下房子兩個月後就結婚了。為了更好的說明房屋的所有權,需要寫“將房屋轉交給自己”這幾個字。
新媽媽證明買房的錢是新媽媽的前夫陳驍給的,女兒親口告訴他的。那時,陳驍在村子裏開了壹家小飯館。我以為,未來,壹定是繁榮幸福的。餐廳裏,陳驍是廚師,也是老板,從早忙到晚,而歆顏卻長期被丈夫忽視,情緒越來越低落。
不知道從什麽時候開始,老婆開始頻繁外出,每次都是和村支書良子在壹起。面對丈夫的憤怒,欣彥意識到她對良子有感情。離婚後,陳驍和欣欣達成協議,財產歸陳驍所有,兒子由欣欣撫養。但是欣彥明確提出了壹個標準,陳驍想給他兒子買壹套房子。根據陳驍短篇小說的版本號,這是為欣彥支付新房子的全部過程。
良子向法院提交了壹份存折,審判長要求韋敏出售房子。與良子的名字不同,韋敏說當欣彥買房子的時候,她身邊沒有良子。申請轉賬的時候用的卡也是欣彥的賬戶,不是良子常說的,她從他的卡裏取錢。
小夥子告訴審判長,他已經還了良子15萬,但沒有留下證據。但證人此前曾說,良子把房子抵押給他們之前欠他錢,現在卻大轉彎,變成了他欠良子的錢。
至於離婚的原因,良子說是因為陳驍總是搗亂,欣彥主動明確提出用假離婚買房子。眾所周知,欣彥的母親和盆友們都說,事實上,欣彥經常和良子離婚,因為她知道不對勁,而他又想回到親戚身邊。
專家學者認為,欣彥死前,陳驍和亮子已不再是欣彥的丈夫,欣彥也沒有留下任何遺書。購買欣彥意味著在陳驍和良子離婚前,房子可以視為欣彥再婚前的財產。雖然後來有壹句話說房子是轉子,但是合同法規定,房屋轉讓必須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復印件上寫的字是法律不認可的。所以,這個房子也是我自己的財產,有新鮮感。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欣彥去世時沒有直系親屬,第壹繼承人是欣彥的兩個孩子和父母。
家事還沒了結,欣彥的父母又把良子告上了法庭。因為之前良子說了贍養費,她不給。家裏最倒黴的就是孩子。欣彥死後,他的兒子回到了父親陳驍身邊,但與以前不同的是,壹個開朗而頑皮的男孩將沒有生命。孩子們變得越來越冷漠。
對陳驍和他的孩子來說,失去妻子和母親無論如何都無法填補這個空白。新秀麗去世後,良子平凡的工作,加上對婚姻生活問題的不小心處理,導致負面影響消除,仿佛回到了妻子身邊。
後來開庭的時候,我覺得寫借條的時候借款擔保人在場,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良子應該按照約定向新父母支付撫養費。對此,欣彥的父母提起了撤銷訴訟,理由是房子被退回了。這件事持續了壹年半,終於告壹段落。
婚戀是關系到人生道路的大事,要珍惜,不可輕舉妄動。就結婚證而言,不壹定能保證婚姻中壹定的幸福,但至少能保證婚姻中的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