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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工作人員可以是民辦養老機構法人嗎?

不能

各市(州)民政局、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社會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後的相關工作銜接,深化養老服務“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養老服務營商環境, 完善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管理,進壹步推動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自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後,各級民政部門將不再受理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公布之日前仍未完成審批的,終止審批,退回申請材料。

人和解釋。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義變相審批。已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仍有效的,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按程序辦理登記。

二、依法做好養老機構的法人登記工作。

(壹)擬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分權、屬地管理的原則,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當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具體職責。養老服務部門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主動為舉辦者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告知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的舉辦條件和相關流程。

(二)擬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名稱可以是“養老院”、“養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經營(業務)範圍統壹核定為“機構養老服務”。登記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養老機構法人在登記後及時到市、縣民政部門備案。

(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後,各級民政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信息共享;加強與當地街道(鄉鎮)的溝通,及時掌握養老機構的設立和運行情況,依法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要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落實“首問負責制”,優化養老機構登記流程,逐步實現線上“壹網辦理”、線下“只進壹門”、現場“最多跑壹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

三、認真開展養老機構工作。

(壹)養老機構法人經登記後可以開展服務活動,應當向所在地市、縣民政部門備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將作為養老機構享受政府相關扶持政策和行為評級的重要依據。

(二)市、縣老齡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養老機構備案並承擔具體工作。在接受主辦單位政策咨詢時,應當告知其備案要求,並提供備案材料樣本。舉辦者應當在登記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申請備案。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受理備案材料後,應當實地核查備案材料,重點核查備案信息是否符合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備案材料齊全無誤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備案回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養老機構經營的基本條件,以及本地區現有支持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清單和養老機構相關標準清單;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補齊備案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各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在獲悉本轄區內運營養老機構的登記信息後,應主動告知備案要求。對登記後30日內未備案的養老機構,當地民政部門要主動上門進行現場指導,督促其盡快備案。

(四)養老機構名稱、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業務)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和變更手續。增加機構養老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到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有效期滿前,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交回設立許可,自交回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四,加強事後監管

(壹)各地要按照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機制。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自收到養老機構備案之日起,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將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確保老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積極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部門間聯合監管機制,定期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相關部門在獲悉養老機構登記信息後,應根據職責積極介入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管中發現養老機構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民政部門要第壹時間約談機構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發現屬於建築施工、消防、食品安全、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管、衛生等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後續調查。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登記證書。進壹步完善“雙隨機壹公開”工作機制,加快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聯合懲戒機制和養老服務黑名單制度,對失信被列入黑名單的養老機構實施重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