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公開範圍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