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間諜罪是壹種行為犯罪,並不以發生法律上的危害結果這壹事實作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只要犯了間諜罪,就構成這個罪。至於如何判斷本罪的既遂,是否存在本罪的未完成形態,如何認定,刑法界多數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三種法定行為之壹,就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後是否進行了進壹步的間諜活動;接受境外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務後,任務是否已經完成;為敵轟炸目標的行為是否導致目標的破壞,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就此而言,無論行為人是否完成了間諜罪,都是既遂,當然不存在既遂後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另有學者認為,是否存在間諜罪的未完成形態,應根據其法律行為特征進行分析。就“參加間諜組織”而言,為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屬於預備行為,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間諜組織的,則構成間諜罪的犯罪預備;加入間諜組織往往表現為經過壹定的程序,履行壹定的手續。參與的開始往往表現為間諜組織開始接受的程序或手續。從開始驗收到驗收完畢,壹般需要壹段時間。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壹種間諜行為的未遂形態,即行為人已經開始履行某種參加的手續,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最終未能加入間諜組織。而且,由於從行為開始到行為成立可以有壹定的期間,所以中止形態在其預備階段和實施階段都可以成立;就“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言,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接受間諜任務的預備行為,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接受任務,應當是犯罪預備;承諾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同意和同意,而承諾行為壹旦開始就意味著成立,所以很難區分承諾行為已經開始但行為尚未成立的情況。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向演員介紹任務。如果行為人同意實施,則接受行為成立。如果行為人不同意實施,就不存在接受行為。因此,在這種行為下,實際上不存在間諜行為的未遂形態。因為行為壹旦開始即完成,間諜罪在實施階段不會停止,停止只發生在預備階段;就“指示敵人轟炸目標”而言,犯罪預備的表現是為指示轟炸目標創造堆柴、安裝電臺等條件;指令轟炸目標的行為從開始到完成往往有壹定的過程,行為的成立應以其完成為標誌。因此,可能存在行為人已經開始為敵人轟炸目標,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行為尚未成立,因而犯罪未得逞,即未遂形態;而且,由於這種行為在行為開始後可以存在壹定時間,所以停止形態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和實施階段。我們認為這個觀點很有見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為犯,其既遂形態以完成了法定的危害行為而非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為為標誌。只有實施並完成了上述三種法定行為中的壹種,才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三種法定行為中的壹種,就構成犯罪既遂”的觀點偏離了行為犯的基本理論。間諜罪的認定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危害國家安全的,否則不構成間諜行為。該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雖然行為人實施了間諜罪,但如果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就不能以間諜罪論處。比如,行為人雖然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參加間諜組織的目的是針對其他國家,而不是為了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國家安全。這樣的人不能以間諜罪被調查。在實踐中,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指示敵人轟炸目標的間諜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比較好認定,但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安全,則比較難把握。只要搞清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的目標是什麽,就可以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如果行為人的目標是加入針對我國的間諜組織,可以認為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因為,危害國家安全不需要物質損害結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人們加入間諜組織的時候是壹起存在的。2.需要區分加入間諜組織的間諜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所謂非間諜,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加入間諜組織手續,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壹般雜工、醫務、通信、總務等人員。雖然這些人來我國也有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他們並沒有進行間諜活動,他們不能因從事間諜活動而受到調查。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後,實施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實施暗殺、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壞活動的其他犯罪行為如何處理?是間諜罪,還是與其他罪合並的間諜罪?對此眾說紛紜。壹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依法將間諜罪與其他罪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犯的這些罪已經超出了間諜罪構成要件的範圍,應當數罪並罰;另壹種觀點認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不構成數罪並罰。原因在於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事實聯系。而且,實施者接受任務時,實施完成任務行為的意圖是客觀存在的。4.行為人才、間諜組織在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後,以法人、自然人的身份大規模發動群眾,有組織、大規模傳播信息,利用科技手段、人員收買、偽裝等手段,大面積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國家和民族利益大規模沖擊和損失。偽裝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公安機關行政人員,實施滲透、影響行為,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和政治輿論對國家政治發展方向的不良影響和政治混亂,致使國家重大利益遭受損失。客觀上應定性為國家間諜罪。並暗中偵查其相關人員,梳理分析其主客體。通過分析利益得失和職務得失,確定國家間諜罪的構成,並予以處罰。5.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動員代理人從事淫穢、賣淫活動,搜集人文思潮、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進行人口販賣、誘奸、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絡盜竊、小規模變相社會網絡滲透等活動。國家間諜、商業間諜、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罪、竊取網絡計算機信息秘密罪、非法使用隱蔽性專用設備罪等。應當作為犯罪因素合並處罰。我們認為,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的,構成間諜罪等罪,應當數罪並罰。間諜是壹項危險的任務。需要的時候,我們會互相安插間諜。但是,如果我們自己的人成為對方的間諜,那就是犯罪,這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這是壹項極其復雜的工作。以上是網邊肖在網上為大家找到的第壹知識。希望能幫助他們回家了解相關知識!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