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設立第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按照規定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第六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組織形式,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四)營業場所裝修工程符合環境質量和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固定的網絡地址,並應以專線形式接入互聯網;雲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連鎖企業直營店,每處營業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電腦數量不少於150臺,每臺電腦占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不含渠道等公共區域);烏當區、白雲區、花溪區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連鎖企業直營店營業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電腦數量不低於100臺,每臺電腦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不含渠道等公共區域);其他縣(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企業直營店營業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電腦數量不低於100臺,每臺電腦占地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不含渠道等公共區域面積);
(七)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職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中學、小學和居民住宅樓(醫院)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條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總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要求的,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籌建批準文件。
完成籌建後,申請人應當持籌建批準文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考察和審查後,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初審後,由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終審。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並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向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