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推進浙江省招投標體制機制創新,促進建設工程統壹招投標市場建設,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出臺《關於進壹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自202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
意見如下:
壹是進壹步嚴格招投標程序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提出申請,並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前,招標人應當在交易平臺或者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不少於3日。
發布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相關公示(公告)截止時間和投訴有效期截止時間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第1個工作日。
二是進壹步優化招投標的營商環境。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進入省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省發改委負責對其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具體工作由省招投標管理中心承擔;其他項目原則上進入設區市交易平臺,市、縣(市、區)政府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探索招標投標領域監管執法權相對集中。
完善全省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目錄管理機制。全省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目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司法廳制定,向社會公布並實時動態更新。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市場主體數據庫,實現市場主體信息壹次登記,全省共享。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應以統壹的投資項目代碼為基礎。各交易平臺應嚴格執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的數據規範要求,綜合應用交易標識碼、投資項目代碼和社會信用代碼。除國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且庫中合格專家人數不符合抽取規則要求外,全省範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應當從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立全省統壹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制度。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招標人應當使用全省統壹的示範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編制發布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並要求招標人使用。
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有特殊設計要求的國有投資項目的施工標段,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並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可以進行招標資格預審;其他應進行資格後審。各地各部門不得設置備案、登記、註冊、繳納相關費用、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特定資質(資格)、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獎項等不合理條件,或將不合理條件轉為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和評審結果不得作為查看或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補充文件的前提條件。
除國家指定媒體外,省公共* * *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是全省統壹的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發布媒體。投標方應保證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信息是壹致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的原則,按照全省統壹的公開內容、公開格式和數據標準,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推送至省公共* * *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進壹步深化招投標規範創新
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全面負責。穩步推進招標“分評”改革,鼓勵在勘察設計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中使用“分評”;探索施工總承包領域“評監分離”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區域“評監分離”綜合試點。支持首臺套產品和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技術在招標活動中的應用,進壹步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評標方法。不得以抽簽、搖號、費率招標等方式直接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對於技術復雜、需要對技術標進行評分和評價的施工標段,招標人應當選擇對技術標進行評分和評價的綜合評估方式,具體標準在全省統壹的招標文件示範文本中明確。
招標人應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項目所需的最低要求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條件。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單獨設置總承包資質範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壹招標項目有多個投標資格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具有類似業績的,應設定合理的業績數量和要求,設定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發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拒絕投標的條件。招標人通過補充文件增加、刪除或修改廢標條款的,應在補充文件中說明調整後的完整廢標條款。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列出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並按順序標明。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評標活動,認真檢查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應書面通知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清、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等各種疑點進行澄清。如果投標人打算拒絕其投標,應首先書面詢問並與投標人核實。
評標方法規定基準價或者最佳報價的,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除計算錯誤外,在整個招標過程中保持不變。投標人擬派出的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施工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不得是其他任何在建合同項目的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建合同項目的開始時間為合同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未采用招標方式的,開始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合同項目通過驗收或合同終止之日。
四、進壹步打擊非法招標。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共* *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的工作聯動。,嚴厲打擊非法招標活動。招標人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其在招標過程中發現的市場參與者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的違法行為。舉報應當提出具體的違法事實、可查證的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明材料。在報告期內,招標人可以繼續招標活動。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約定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投標人以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等手段獲取中標資格的。,投標無效;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完成後續招標工作。已經簽訂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投標人無正當理由取消投標文件、放棄中標、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等。,或者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有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拒絕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但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強化電子手段評標監管,規範專家行為,提高評標質量。加大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及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在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壹項目的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招標文件制作文件的機器碼或者建檔標識碼相同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不同投標人從同壹投標人或者同壹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招標文件、購買電子擔保或者參與招標活動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標人通過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賬戶劃轉”的情形。上述情況應按串通投標處罰。
五、進壹步推進招投標信息化建設。
進壹步發揮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省級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中的樞紐作用,為交易信息采集、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服務。大力推進建設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加快工程擔保信息平臺建設,推進保證金電子化,探索信貸與保證金掛鉤機制。
加快實現電子招標文件公示、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下載、補充文件發布、投標保證金提交、投標文件提交、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人公告、合同簽訂、文件備案,完善電子評標系統,推進異地遠程評標。加強招投標活動電子監管,積極實施“互聯網加監管”,充分利用電子交易信息大數據,構建智慧監管場景,提升交易監管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探索統壹長三角地區招投標交易數據標準,推進交易信息共享和交易結果互認。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融合發展示範區評標專家和場地設施資源共享。
六、進壹步推進招投標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壹體化,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浙江”等平臺和行業信用平臺,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積極開展招投標信用監管,全面記錄市場主體和評標專家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信用信息,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構建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誠信情況。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強化招投標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促進行業守信和自律。
加強招投標市場與施工現場的聯動,強化企業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推進工程建設全過程閉環監管,規範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現場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合同履約的監督和評價,依法將合同履約評價納入行業信用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5天內在項目交易平臺上公開合同簽訂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格、簽訂時間、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況及變更信息。各交易平臺應同步將相關內容推送至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七、進壹步嚴肅招投標工作紀律。
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事項,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招標人違反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等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招標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或者變相設置審批條件或者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幹預招標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21年4月至10年4月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嚴格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法正[2014]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