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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促進信息化發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規範信息化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規劃、信息工程建設、信息產業和新壹代信息技術開發、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信息化發展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多元投入、優化整合、資源共享、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促進信息化健康發展。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的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市、市(縣)人民政府成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第五條市、市(縣)、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籌協調、規劃、組織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文廣新、安全、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信息化發展工作。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信息化建設,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推廣應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產業和新壹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第七條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信息化工作的績效考核。

對在信息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信息化規劃第八條編制信息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加強統籌協調,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九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區信息化發展規劃應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城鄉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與通信業、廣播電視業、防災減災和國防建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信息產業和新壹代信息技術發展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產業和新壹代信息技術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產業和新壹代信息技術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經批準的信息化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

未按規定程序編制、調整或變更的信息規劃不得實施。第三章信息工程建設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傳感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礎設施、網絡系統、信息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等工程。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校園、商業建築、工業園區、機場、車站、鐵路、公路、風景名勝區、大型場館以及水、電、氣管道等。,建設單位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建設規劃並同步實施。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公共* * *基礎信息平臺建設,應當經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公共基礎信息平臺的建設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利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共基礎信息平臺應當依托全市統壹的政府網絡平臺。第十六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1年底前,對下壹年度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方案進行論證和篩選,擬定下壹年度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報同級投資主管部門統壹平衡確定後,納入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工程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或變更的,其調整和變更方案應當經信息化主管部門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