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吸引、接待旅遊者,主要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規劃、開發、經營、服務、管理和旅遊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合理有效地增加對旅遊業的投入,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並建立相應的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制定旅遊經濟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六條市、縣(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旅遊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七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本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地旅遊發展規劃,在征求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旅遊景區開發建設規劃由旅遊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組織編制、審批。
重點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規劃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不得建設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隱患的旅遊項目。第十壹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絡,完善服務功能,在機場、火車站、公路客運站、主要旅遊飯店、主要旅遊景區和主要商業區設立公益性旅遊咨詢站和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三條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冰雪、影視、汽車、展覽、雕塑、古跡、村落等特色旅遊項目,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同步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本市旅遊資源特點和市場需求,研究開發具有本市特色的旅遊商品。第十四條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議等事宜。第十五條從事旅遊經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使用旅遊合同的標準文本。旅遊合同的標準文本應包括協議條款、特別註意事項和旅遊行程三部分。
旅遊合同應當載明旅遊日程和路線、景點和時間、交通工具的種類和標準、住宿和餐飲的場所和標準、娛樂場所和時間、導遊服務內容、旅遊價格、違約責任和特別約定。安排遊客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頻次和時間。安排旅遊者自費項目應當在旅遊合同中約定。
旅行社應當在行程結束前向旅遊者發放《旅遊服務質量評價表》。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時,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第十七條市、縣(市)、雙陽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在本轄區內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是旅行社內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經營範圍僅限於向旅遊者提供咨詢和宣傳,只能以設立門市部(營業部)的旅行社的名義承辦業務。門市部(營業部)的經營行為由設立門市部(營業部)的旅行社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