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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聯運行業管理規定(2004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聯運行業管理,維護托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聯運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聯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聯運經營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聯運,是指以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包括鐵路、港口延伸服務和聯運代理服務)運輸貨物或旅客的經營行為。第四條天津市交通委員會是本市聯合運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天津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聯合運輸辦公室可以設立派出機構。第五條市聯合運輸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聯運工作的規定,對本市聯運經營者實施行業管理;

(二)制定全市聯運發展規劃,組織推進聯運網絡建設;

(三)統計聯運數據,收集和發布聯運市場信息,指導聯運經營者做出良好的經營決策;

(四)為聯運經營人提供服務並組織業務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有關運輸票證的發放和管理。第六條交通、鐵路、港口、民航、工商、公安、公用、稅務、物價、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市聯運辦公室做好全市聯運工作。第七條聯合運輸的經營範圍是:

(壹)辦理公路、鐵路、水路、航空、聯運貨物的托運、中轉、接貨、交付和結算手續;

(2)辦理集裝箱多式聯運、托運、裝卸、接收、交付、中轉和換裝;

(三)從事第(壹)、(二)項倉儲、堆存、零星存放、包裝、分揀業務;

(四)為貨主辦理采購、托運、儲運手續,以及相關業務的信息咨詢;

(5)代理銷售鐵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車票。,代理行李、包裹運輸,經營客運中心,辦理吃、住、行、遊壹條龍服務業務;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與境外運輸相關的報關、報檢等手續;

(七)與外省市合作,辦理以聯運為主要內容的相關業務。第八條從事聯運業務,應當有與聯運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辦公場所、裝卸、中轉、倉儲設施和必要的專業人員。第九條從事聯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30日內,應當到市聯運辦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變更名稱或者品牌名稱、住所、性質、經營範圍、方式、期限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必須到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壹條聯合運輸經營者因歇業、撤銷、破產、分立、合並等原因停止經營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後30日內,到市聯合運輸處辦理註銷備案,並上交各類票證。第十二條辦理聯運業務必須使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聯運統壹發票;否則銀行不予撥款,單位報銷無效。

聯運統壹發票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市聯運辦負責開具和管理。第十三條辦理聯運業務,必須使用全國聯運行業統壹的委托書。委托書由市聯合運輸辦公室按規定樣式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第十四條聯運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天津市物價局制定的聯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擅自制定價格,不得多收費或亂收費。第十五條鐵路、港口、民航等運輸企業不得以其他名義對正常的貨物運輸計劃、貨物受理、貨物運輸和售票多收費。第十六條聯運經營人不得壟斷車站、港口、民航所屬的場站和裝卸設施從事獨家聯運業務,不得參與倒賣車次和車票。第十七條運輸經營者應按月向市聯運辦報送統計報表,並於每月8日前按業務量的1%向市聯運辦繳納聯運行業管理費。

對於不便於按業務量比例繳納聯運行業管理費的聯運經營人,市聯運辦可實行月度定額。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對不使用聯運統壹發票或全國聯運行業統壹委托書的,沒收非法票據和書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繳納聯運行業管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應繳金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