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原始文檔:
關於規範本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相關單位:
近期,部分房地產承銷機構在代理銷售新建商品房過程中,以“享受優惠”為名,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團購費、入場費、定金、服務費、電商費”等費用,且費用不得從購房款中扣除,不開具發票,引發購房者強烈不滿和投訴。為規範本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銷行為,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的房地產承銷機構,應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其營業執照應當包括房地產中介服務或者商品房代理銷售內容。未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完善登記信息的,不得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
2.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時,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約定傭金數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新建商品住宅采取委托銷售方式的,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權限、委托期限、傭金支付等內容;以包銷方式銷售新建商品房的,包銷合同應當載明包銷方式、包銷範圍、包銷基價、房款支付、包銷期限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承銷機構銷售或者承銷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委托銷售的,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和主要委托事項。銷售過程中委托的承銷機構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將變更信息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承銷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證明文件。
承銷機構不得變相收取買方傭金,或通過第三方加價,向買方收取“團購費、入場費、保證金、服務費、電商費”等除預訂款和預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承銷機構收取的所有費用均包含在買方總房價中,買方支付的購房總價款應與購房合同約定的購房總價款壹致。
承銷機構應嚴格執行本市監管政策,並書面告知購買者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迫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價格應與項目現場公示價格壹致,不得壹房兩價,不得以第三種形式拆分購房價格,不得利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簽誤導購房人,不得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定價方法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有“工人到戶”、“到賬房”等所謂商業宣傳,不得發布虛假供求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囤積房源,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六、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進壹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治理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亂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承銷機構要立即組織自查,存在的問題要在2019 12 10前整改完畢。對違反本通知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承銷機構,暫停新建商品住房網簽和銷售,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涉嫌價格欺詐的移交物價部門查處;涉嫌偷稅的移交稅務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投訴電話:82595518、6660557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規行為投訴電話:歷下區86568219、市中區82078683、槐蔭區87086067、天橋區86905804、歷城區88112892、長清區66589805、高新區8887666。
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萊蕪高新區、平陰縣、商河縣、南部山區管委會、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