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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率非常高。從哪裏可以獲得我應得的利益或信息?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和再就業工作。2002年,他們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鐘發[2002]12號),著力解決這個國家難題。

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制定了積極的。

就業政策,連續三年召開全國會議,部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使各項就業和再就業扶持政策得到較好落實,市場化就業機制進壹步完善,就業總量大幅增加,壹大批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對促進經濟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產生了積極影響。但必須看到,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基本格局長期不會改變。今後幾年,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重點仍然是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和改制關閉後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同時,要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為進壹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壹)就業和再就業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實施“十壹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壹步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在重點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工作,逐步統籌城鄉就業,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和再就業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工作,積極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積極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控制,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數;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

(3)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要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和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壹個重要因素來考慮。在註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

3.全面貫徹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促進第三產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擴大就業。

3.註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市場需求大的行業,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鼓勵增加就業。

4.促進跨地區勞務合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鼓勵資源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根據市場需求發展接續產業,引導勞動力轉移就業。

5.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落實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6.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二、進壹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

(四)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時間超過1年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的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以及屬於管理類、登記類、許可類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已批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內執行該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壹步統籌解決個體戶和個體勞動者的經營場地問題。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和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壹般控制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實需要展期的,可以展期1次。對於合夥經營和有組織的就業,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給予全額補貼(延長期內不予貼息),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從業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的,按照相應期限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減免。對2005年底前已批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繼續按原方式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業企業和服務型企業給予相應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企業應為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承擔。對2005年底前已批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執行該政策。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持有再就業優惠的新招用職工人數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按照實際職工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5438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手續費補貼、壞賬損失補貼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於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靈活就業後,申請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五)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因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以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資開發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相應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單位應當為被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3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3年以上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2005年底前已批準但尚未到期的社會保險補貼按此政策執行。

3.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地方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各地要遵循屬地管理原則,進壹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實施。對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發放《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使用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和發放程序,防止欺詐、欺騙等行為。對出租、轉讓或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流和調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支持後,及時對再就業優惠證進行標識,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發放該證的省(區、市)範圍內適用,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8)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三、促進城鄉就業,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培訓。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統籌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區域就業限制,完善保障農村勞動者進城和跨區域就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壹體化勞動力市場試點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登記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與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服務機構,鼓勵各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壹)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統壹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面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聯網,定期分析發布崗位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的基礎作用。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鄉鎮勞動保障機構要進壹步完善服務功能,改進工作方法,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

總結部分地區建立信用社的經驗,結合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社、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的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創業創造條件。

(十三)廣泛動員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積極推進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壹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和促進就業掛鉤機制,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滿足企業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乘數效應。對有創業願望和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後續扶持等“壹站式”服務,對創業培訓畢業生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支持,努力提供後續服務。

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高進城務工農民的就業能力。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向農民發送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在吸納農村勞動力較多的重點行業和組織勞務輸出的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國家培訓計劃。

被征地農民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地統籌考慮,所需經費和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十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 * *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評估,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並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崗位)且生活確有困難的人員,可申請壹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第四,實行失業控制,加強就業管理

(十五)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失業,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外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和行業,要及時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降低失業率,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16)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重組,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組組建市場化、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產權清晰、逐步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七)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改制破產,嚴格審核和監督職工安置方案的實施,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改組、改制、關閉、破產時,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改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引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各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讓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流程。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的監督和指導。關閉破產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十八)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企業裁員指導。企業大規模裁減人員,裁員方案應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壹次性裁員超過壹定數量和比例的企業,要提前向當地政府報告。未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妥善解決所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員。

(十九)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區域分割。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違法違紀行為,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禁並堅決糾正加班加點、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加強失業登記和統計,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國城鎮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全國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情況。

(二十壹)加快就業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經驗,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明確和強化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和推進就業聯動機制。

(二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的基本生活,進壹步完善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方式,結合他們求職和職業培訓的情況,改善申請條件,完善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妥善處理他們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區分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的配套標準體系,既有效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又有利於調動有勞動能力者的積極性。

(二十三)進壹步加強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功能,加強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和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四)妥善處理合並遺留問題。2006年起,企業新下崗職工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未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地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被兼並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和勞動關系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二十五)進壹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作用。在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就業和再就業資金安排的前提下,東部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試點,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26)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繼續加強社會保險征繳,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把更多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險體系覆蓋範圍。要逐步統壹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加強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和失業控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以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治理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聯動機制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八)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國務院決定將再就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作出相應調整,形成統壹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和再就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此外,各級政府還應合理安排資金用於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組織各類培訓、提供各類服務、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壹)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形式,向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宣傳就業和再就業政策。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認真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的良好氛圍。要進壹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靠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在國家政策支持和社會幫助下,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自力更生實現再就業。

(32)上述相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開始實施,政策審批截止時間暫定為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國家進行稅制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財政補貼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其他有利於當地擴大城鄉就業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