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險理賠被拒後獲賠成功案例(有代理詞)徐是車主。某日,徐將車輛借給弟弟使用,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丟失,損壞壹棵綠化樹。
報警後,交警趕到事故現場,檢測駕駛員酒精含量為19mg/ 100ml。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對車輛定損為2.6萬元,後徐將車輛送至維修點維修,費用為3.3萬元。但考慮到保險公司只賠付了2.6萬元的損失,就開了2.6萬元的維修發票。受損綠化樹木賠償綠化恢復費1180元。
徐的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等險種。徐拿著相關發票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司機酒後駕駛為由,拒絕賠償維修費。
徐委托自己起訴保險公司。最終,為了盡快拿到賠償金,原告以24000元的賠償金與保險公司和解。以下是關於本案的代理聲明:
車損險拒賠後獲賠成功案例(附委托書)
機構意見
主審法官: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徐紅艷的委托,指定我為原告徐紅艷的特別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這個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後,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之後,讓我對這個案件的事實有了非常清晰的認識和了解。在我看來,本案的焦點應該是,被告以司機肇事後酒精含量為19mg/ml為由拒絕賠償是沒有根據的。為充分說明我的代理觀點,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被告依據《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免責條款拒絕賠償:駕駛人飲酒時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中,原告允許的法定駕駛人徐燕青,在事故發生後被認定酒精含量為19mg/100ml。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中是否屬於酒後駕駛?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解釋酒後駕駛的概念。
根據公安部提出的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讀值及檢驗標準》,飲酒駕駛的定義為: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 mg/100ml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因此,如果本案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中某壹條款定義不明確,就應該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解釋,更何況對飲酒駕駛有明確的定義。因此,本案的司機徐燕青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酒後駕駛。
第二,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年底履行格式合同的義務並未針對免責條款進行專門說明和解釋。
本案的保險合同具備壹份格式合同的所有要素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雙方應當沒有異議。根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法律義務可以概括為:
1,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2.其應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另壹方註意免除或限制服務提供方責任的條款。
3.免除或限制供應商責任的條款應根據另壹方的要求進行解釋。
4.必須遵循民法的總承包原則,格式條款不能有任何法定禁止。
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合同條款內容並未引起原告實質性合理的註意,原告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尤其是技術條款並不理解,被告也未就其是否已作出明確說明向法庭出示任何證據。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原告向被告投保的包括車輛損失險在內的各類保險,是因為原告購買的車輛由衢州天天商路有限公司抵押在中國工商銀行杭州半山支行。由於銀行與被告之間的業務關系,原告購買的車輛的相應保險必須在被告處購買。但是購買這些保險的手續都是由天天商路公司辦理的,包括繳納保險費、領取保單等。因此,被告稱有該格式條款的保險合同免責。
三、被告在明確義務結束時,免責條款應視為無效。
保險合同中的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內容的責任。基於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性質,《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中條款的內容。
第18條規定,合同中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在本案的法庭調查中,雖然被告依據公司的車輛保險條款試圖對告知進行說明,但我們認為被告仍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
(壹)、被告提醒註意的方式不合理。
1.吸引註意力的方法不合理。應當以個人引人註意為原則,公告引人註意除外。在文件的正面應該用粗體、下劃線和大字體來引起註意。
2.被告建議的保險條款字體太小,普通人或普通人難以看清楚。
3、提請註意的程度不合理,程度應以足以提請壹般相對人註意為原則,如果相對人有特殊功能障礙,例如;應更加勤勉地提醒盲人或文盲,並向盲人或文盲大聲朗讀免責條款的內容。
四、本案中綠化恢復費為1180元,應在強制責任保險的財產損失分項中結算。
綜上,代理人認為被告應根據雙方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全額賠償原告車輛的維修費用,以酒後駕駛為由拒絕賠償完全站不住腳。綠化恢復費也要補償。
X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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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車損險金額的三種方法
根據新車的購買價格確定保險金額
這種保險方式被保險公司認為是全額保險,被保險人出險時可以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
確定保險金額的實際價值
實際價值是指新車的購買價格減去折舊額。這種保險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保費,但在保險方面並不完全保險。因為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按照實際價值和新車價格的比例進行賠償。
因為車主是按照汽車的實際價值投保的,所以所有汽車零部件的保額都是以其折舊價格為基礎的。萬壹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的零件,保險公司只能參考零件的折舊價值,賠償車主部分修車費用。
由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這種保險壹般發生在稀有車型或者被沒收的車輛上。因為稀有車型在市場上的價格往往不具有可比性,價值相對較高,被沒收車輛的購買價格往往過低。
按照我國現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以上三種方式中的哪壹種確定車損險金額,還有什麽是不考慮的?從車裏?還是?從人那裏?在有因素的情況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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