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全稱是: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簡稱是GAII。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保險業自律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和弘揚社會公德,作為政府和保險行業的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溝通和宣傳,動員和組織各會員單位和全體員工,與時俱進。創新發展,積極發揮現代保險的作用,更好地服務於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產生活,促進我省保險業健康發展,實現我省保險業做大做強。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及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行政區域。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址位於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基本職能是壹個核心、五個基本點,即以“服務”為核心,以“自律、維權、協調、溝通、宣傳”為基本點:
(壹)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條款、經有關部門授權等方式抑制不正當競爭;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信用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根據協會簽訂的自律公約和制定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督促落實和監督執業,並經有關部門授權開展自律懲戒。
(二)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會成員、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協調保險業與其他相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協調會員、保險消費者和公眾之間的關系。
(四)通過協會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與國內外保險行業,以及與其他行業,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組織培訓,反映行業動態,服務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
(五)整合宣傳資源,組織大型展覽、宣傳和咨詢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經有關部門授權並審核名單,表彰優秀員工,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辟對外宣傳窗口,關註行業熱點和焦點問題,引導輿論,避免惡意炒作。
(六)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委托,辦理相關事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應持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批,秘書處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會通報接納新會員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3)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提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業務信息,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協會的信息和宣傳工作;
(七)向證監會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壹)保險會員公司的會員費標準包括年度基本會員費和年度業務會員費。各保險會員公司年度基本會費為人民幣654.38+0萬元,年度業務會費根據公司上壹年度保費收入規模分檔次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若上壹年度保費收入為人民幣1-3億元(含人民幣1億元),則年度業務會員費標準為人民幣3萬元;
2.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3-4億元(含3億元)的,全年業務會員費標準為3.5萬元;
3.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4-5億元(含4億元)的,全年業務會員費標準為4萬元;
4.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5-6億元(含5億元)的,全年業務會員費標準為4.5萬元;
5.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6-7億元(含6億元)的,年度業務會員費標準為5萬元;
6.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7-8億元(含7億元)的,全年業務會員費標準為5.5萬元;
7.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8-9億元(含8億元)的,全年業務會員費標準為6萬元;
8.若上年度保費收入為91億元(含9億元),則年度業務會員費標準為6.5萬元;
9.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在6543.8+0億元以上(含6543.8+0億元)的,每年業務會員費為7萬元。
每家保險會員公司的年度會費最高不得超過8萬元人民幣。
(2)保險中介會員公司會費為:保險代理人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保險經紀人會員公司每年2500元,保險公估人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
(3)社會組織成員每年會費為1.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卡,以清償與會議有關的債務,不得向會議要求返還會費等相關費用。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會員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的,由本行業協會予以批評教育。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會員大會表決予以罷免:
(壹)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終止業務;
(二)依法合並、撤銷或者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4)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董事會表決,報廣東保監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報告。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選舉或罷免執行董事。
(九)制定行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推薦,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執行董事從董事中選舉產生。
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由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正廉潔;
(二)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本行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行長、副行長由會員公司推薦的董事擔任;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省民政廳批準,可適當延長;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可以連任。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表決後,由理事會任命;
(五)根據協會秘書長的提名,聘請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六)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工作變動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協會職務的,應當在壹個月內辭去協會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
第三十三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副會長根據會長授權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發布本會重要文件。
協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加強協會制度建設;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提名聘任辦公室、代表處、實體機構專職人員,並報會長批準,加快實現協會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年輕化、專業化”;
(六)受會長委托代表協會講話並簽署重要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有權作為無表決權的參與人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章程和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和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協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經會員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壹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2007年5月6日經第二屆股東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